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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除“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外,還包括“營業外務收入”以及人們平時不稱其為收入的投資收益、匯兌收益、財產溢余等所得,現分別將其在匯算清繳時的數據填報與調整方法介紹如下: 一、營業外收入。
2、 《收入明細表》的填報。
3、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簡稱《主表》)的“營業外收入”具體反映在《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第17行“營業外收入”項下的相關項目內。
4、其中: 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
5、 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6、 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的金額。
7、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性交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
8、 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凈收益的金額。
9、 第22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10、 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
11、 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的金額,包括補貼收入。
12、 第25行“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確認的收入。
13、 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除上述第18行至第25行以外在“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處置生物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14、 2、應記未記收入的調整。
15、 《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營業外收入”下的各項內容主要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金額,年末發現有記錯科目和應記未記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的第5行“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和第19行“ 其他”中進行調整。
16、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與“視同銷售收入”中“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的內容不同,前者為銷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交易,后者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性質的交易。
17、 二、投資收益。
18、 “投資收益”也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次填報的項目,填報納稅人“投資收益”科目核算的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一般為股權投資)確認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相抵額,貸方余額用蘭字填報,借方余額用紅字填報。
19、如有未按規定確認的收入,應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行“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中調整。
20、 三、其它所得的填報與調整。
21、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金融、保險、租賃業除外)可不設收入類科目按收入進行核算但按稅法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的收益除“視同銷售收入”外,還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匯兌收益等、因他人占用資金取得的利息、短期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流動資產溢余、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等,對這些應計入收入總額的收入都應該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收入配比”原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進行確認,并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19行“其他”中進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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