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民法總則143條對民事法律行為規定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民法總則143條對民事法律行為規定有哪些)

日期:2023-02-14 10:31:5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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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2、意思表示真實。

3、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4、擴展資料: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與特征:我國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吸收了許多德國與蘇聯的立法經驗。

5、“民事法律行為”亦稱“法律行為”。

6、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中對其定義如下: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7、我國對民事法律行為(以下簡稱法律行為)“合法性”特征的規定不同于大多數國家。

8、之所以在立法時我國將“合法性”作為法律行為特征是因為,當時我國在很大程度上參照了前蘇聯關于法律行為之界定。

9、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它本質上是行為人設立法律關系意圖的外在表示。

10、而事實行為則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11、當事人實施行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12、因而法律對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慮不同行為人的具體意圖內容。

13、因此事實行為必然是某種客觀行為,是某種業已實施的、客觀外界造成影響或后果的行為。

14、僅停留在內在意志階段或意志表示階段,而未表現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不構成事實行為。

15、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

16、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使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而并非使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發生法律后果。

17、而事實行為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18、因此,產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實和產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實兩者間有著本質的區別:法律行為之所以發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對表意人“意思自決”價值認許的結果。

19、其他非法律行為所產生之法律關系是基于“法律本身”價值的考慮。

20、3、法律行為本質不在于事實的構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

21、而事實行為相反。

22、這是由法律行為的主觀性特征和權利義務效果的非法定性決定的。

23、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時交付情況。

24、而法律行為觀念僅僅是在意思表示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之時才逐漸形成。

25、只有在商品經濟較為發展的階段才產生了交易活動中約定(諾成)行為與實際履行行為相分離的要求。

26、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這一觀點。

27、正如梅因所說:“羅馬法上契約觀念的成熟是經過‘要式交易行為’到‘諾成契約行為’的一系列轉變后最終完成的”。

28、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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