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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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14 09:49:0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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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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