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人: 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仲裁),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擔任其第 審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按時出庭,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國家計委、***《律師收費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交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于本合同簽訂后五日內支付。協商收費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該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甲方未按期交納或未完全繳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中止本合同,暫停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費后,恢復本合同的`履行。
乙方律師在代理工作中的差旅交通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委托事項或撤訴等,代理費不退還。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終結包括:判決、裁定、調解、庭外和解有撤銷訴訟)。二審、再審、執行程序中繼續委托律師代理的,另行簽訂代理合同和收費。
九、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甲方:(公章/簽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蓋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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