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霸王條款
由于勞動合同可由用工雙方協商制訂,大部分情況下單位與員工的主動權不對稱,單位往往準備好合同,員工只有簽字的份,由此出現了諸多霸王條款。記者近日從勞動保障部門、工會、法律部門了解到,近一個時期以來,勞動合同中所出現的霸王條款十有***集中在5個方面,近日,記者專門請中國勞動爭議網的苗其巍先生解讀勞動合同中出現的霸王條款。
這是一個典型的霸王條款。《勞動法》早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條款,即使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單位員工,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或由此引發侵權行為,員工可以到工會投訴,或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經濟類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約定的擔保。但《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員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小錢看中某公司的銷售代表職位,于是與該公司洽談錄用的相關事宜,不想,公司負責人竟提出“5年內不得懷孕”的要求,如果小錢不同意,公司將不考慮錄用。因為求職心切,小錢只好違心承諾。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公司還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加入了該條款內容。
我國工傷保險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不是員工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如發生工傷事故,不論單位或者員工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都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與大多數員工一樣,小張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張不明白這是為什么,后來他才知道,這是老板為防止單位的商品失竊或員工損壞單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規定。為了能保住飯碗,小張不得不如數交納押金。
45歲的蘇林應聘的工種是機械加工,雖然工作不算繁重,但由于工作所使用的機床屬于上世紀70年代的老設備,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隱患,因此,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單位專門增加了“一旦發生工傷,所有費用由員工自理”的條款。
讓劉先生感到不可思議的是,他在單位每星期都要加班2次,但從未拿到過加班工資。
對此他到公司詢問,公司分管副總告訴他,我們單位有一條不成文的'“加班不加酬”規定。
根據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實行法定計時工資制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安排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加班費,而不是包含在標準工資當中。
最近言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如果打工不滿5年,違約辭職,將支付單位違約金3萬元。
由于言小姐打工的是要害部門,她認為公司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因此在該合同上簽了字。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單位為員工出資購房等。除此之外,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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