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產估價師報考指南完整版
考試介紹
1.考試介紹
根據《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文件精神,從1995年起,國家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考試工作從1995年開始實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
2.從業方向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注冊制度。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在一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定、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行業務。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房地產估價師執行業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在房地產價格評估過程中,因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權向簽字的房地產估價師追償。
考試科目
科目一: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含房地產相關知識)。
科目二: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
科目三: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
科目四: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開卷)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題卡的方式作答;《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兩科目以填涂答題卡和在答題紙上作答相結合的方式;《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題紙上作答的方式,該科目為開卷考試。
考試所需使用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和橡皮,應通知考生自備。考試管理部門在各科目考試中為考生統一準備草稿紙。
考試時間
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于10月17、1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資格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房地產
估價師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含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
(自備計算器)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
(自備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
(開卷、自備計算器)
考試費用
2015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費用已公布,各地均不同,請各位考生及時關注各地人事考試網或建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
考試報名
報名時間
201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時間截止到8月24日。
報名入口
各地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入口不同,考生需根據當地人事考試網或建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發布的報名公告到指定入口進行報名。
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截止到2015年8月24日。
(二)報名方法:報名方式和地點:一般采用網上和現場報名兩種方式.由于各省市報名時間與方法有不同,具體信息請參考當地官方公告。
報名條件
報考條件按照原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號)執行。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中等專業學歷,具有8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5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6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4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4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3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2年。
取得房地產估價相 關學科 博士學位。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中的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經濟、建筑、規劃和管理等學科和專業。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12月31日。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條件中的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經濟、建筑、規劃和管理等學科和專業。報考人員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工作的經歷。報考人員“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年限,是指在依法取得由省建委頒發的房地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的年限。報考人員的“實踐經歷”,是指專職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的實際經歷。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于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116號)有關精神,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成績查詢
房地產估價師成績一般于考后2個月左右公布,屆時請關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網站。
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應試人員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
在考試結束后2個月左右,可登錄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查分欄目查詢考試成績,實行網上報名后,不再另發考試成績通知單,請考生自行上網打印。
合格標準
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證書領取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通過以后,請考生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報名點或其他指定地點辦理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一般在成績公布2~3個月后陸續領取,屆時請關注各省的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或建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中心或者房地產估價師頻道證書領取欄目信息,點擊進入>>
領取方式:
個人領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或成績單領取(成績單在查詢成績時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單位)代領:憑代領人及持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個別省禁止他人代領)
攜帶資料:
領取須持本人身份證(護照或駕照)原件、成績單、準考證原件。若代領,代領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證件。(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要求以當地規定為準)
注冊管理
第五條 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應當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注冊。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初審機構(以下簡稱注冊初審機構)。
第七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一并上報注冊初審機構;
(三)注冊初審機構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冊申請的決定;
(四)注冊初審機構決定受理注冊申請的,簽署意見后,統一報注冊機構審核。經注冊機構審核認定,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辦理注冊手續,頒發《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或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人員,逾期未申請或者雖經申請但未獲準注冊的,其資格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資格保留期限內申請注冊的,經審批符合注冊要求的,準予注冊。二年期滿后再申請注冊的,需參加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組織的估價業務培訓,并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方可準予注冊。
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表;
(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原件,該證件自簽發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應當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工作業績證明材料;
(四)所在單位推薦意見及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其注冊有效期自注冊之日起計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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