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勞動合同才能保權益
一、應屆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知識匯總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千萬不能簡單地口頭約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的1個月內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八種不可靠合同慎簽
1、沒有簽署書面合同文件的口頭合同;
2、要求繳納證件或財物的抵押合同;
3、條文沒有細節約束的簡單合同;
4、一份合法“假”合同、一份不合法“真”合同的雙面合同;
5、含有“工傷概不負責”等字眼的生死合同;
6、不向求職者講明合同內容的“暗箱”合同;
7、要求幾年內求職者不可跳槽至同行業公司工作的賣身合同;
8、合同只從單位角度出發、求職者處于被動地位的霸王合同。
(四)簽合同應該多留個心眼
1、檢查薪資是否和錄用函的一致;
2、檢查職位是否與錄用函上約定的一致;
3、注意發工資的時間是否有約定,小心被拖欠工資;
4、注意合同簽訂的期限,一般勞動合同有簽3年、2年、1年的勞動合同。
(五)簽合同時期的'合法性
1、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需向勞動者每個月支付2倍工資。
二、應屆生找工作試用期知識
1、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內,勞動者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試用期的延長或者縮短都屬于雙方約定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
5、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6、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7、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9、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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