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可以嗎
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嗎?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有哪些呢?勞動合同期內怎么辭職下面是的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料,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記者問:當一個更為誘人的跳槽機會擺在勞動者面前,然而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合同還不到期,而且,如果執意要走,按合同約定勞動者將不得不支付“巨額”違約金,那么,這時勞動者該怎么辦?是去還是留?
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楊東升律師:目前,由員工辭職引起的這種勞動糾紛日益增多,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這時的違約金有時并不合理合法。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并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的立法意圖相當明確,常常是保護了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保護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而《勞動法》實施以來,用人單位對于第31條的疑義頗多,認為如果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任何限制,勞動合同沒有約束力,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就得不到保證,影響用人單位工作、生產的正常安排。用人單位沒有看到勞動者的“可替代性”,在社會生產勞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勞動技能或者身體條件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能夠完成所擔負的工作,用人單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勞動者,這就是勞動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滿足工作崗位要求的勞動者均可以完成所擔負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離開某個特定的'勞動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國民間有句俗話:“死了張屠戶非吃帶毛的豬?”非常通俗和準確地表達了這層意思。
《勞動法》第31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30天”與“書面通知”的義務,保證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在勞動者辭職前招聘、雇傭新的員工來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會影響用人單位工作、生產的安排。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的只是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國家通過法規嚴格限制經濟損失的范圍,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當用人單位存在以上經濟損失時才發生賠償,在用人單位沒有以上經濟損失時勞動者不需要賠償。
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辭職解析你公司給你降職逼你主動辭職是現在企業為了應對新勞動合同法和規避其中一些條款的手段,你如果現在提出辭職,就中他們的計了,因為你提出辭職,公司是不需要給你任何賠償的。
你先去要回屬于你的那份合同,看看上面有沒勞動部門鑒定的章子,如果無章,合同無效,你可以得到工作年限的雙薪。你再看看合同當時簽訂的時候約定的是你在什么部門擔任什么職務,因為如果要對合同中約定的崗位進行調整,尤其是降職,是需要提出相關證明的,也就是說,企業需要提供你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證據,用專業的話來說,就是需要提供員工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評紀錄(也可以是其它的,但是必須證明你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或者出現了什么工作失誤),這個考評紀錄是對員工工作能力的評價。在沒有原因的前提下,企業不可以違反合同中的約定,給勞動者降職、降薪。
你現在不要辭職,如果企業給你的薪水沒有減少,建議你繼續做下去,企業比你還著急,他們不希望一個他們不想要的人在他們的企業里做多久的,反正你離合同到期只有9個月,那就陪他們玩下去,別中他們的計,如果薪水給你減少了,那么你就按照我說的第二段去找他們理論。
勞動合同期內怎么辭職關于勞動合同未到期如何辭職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一、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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