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人力資源重點知識
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P411-413(多選、綜合)
1.申請和受理
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調解委員會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2.調查和調解
3.制作調解協議書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為15日,到期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4.時效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人民法院的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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