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的職責有哪些
工程監理清楚了自己的職責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工程監理的職責有哪些?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計劃管理方面
1、審批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提交的總施工進度計劃、現金流動計劃和總說明以及在施工階段提交的各種詳細計劃和變更計劃;
2、審批施工單位根據總施工進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計劃;
3、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和監督計劃的實施。當工程未能按計劃進行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或修改計劃,并通知施工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以使實際施工進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情況。當施工進度可能導致合同工期嚴重延誤時,有責任提出終止執行施工合同的詳細報告,供建設單位采取措施或做出決定。
(二)質量控制方面
1、向施工單位書面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等資料,進行現場交驗并驗收施工放樣;
2、在開工前和施工過程中,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權拒絕使用;
3、簽發各項工程的開工通知書,必要時通知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整個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4、對施工單位的檢驗測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有權利用施工單位或自備的測試設備,對工程質量進行檢驗,采取數字控制;
5、按施工程序跟班檢查,對每道工序、每個部位進行質量檢查和現場監督,對質量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簽認;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6、檢查施工方法,審查試驗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藝,批準特殊技術處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藝;
7、審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驗收申請報告,向建設單位轉報并提交相關報告;參加建設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的交、竣工驗收工作。
(三)工程款項支付方面
1、按施工合同的規定,現場計量核實合同工程量清單所規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數量和價值;
2、按合同規定和建設單位授權,審查、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及合同終止后任何款項的支付證書。對不符合技術規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項目和施工活動,有權暫拒支付,直至上述項目和活動達到要求;
3、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對合同執行期間,由于國家或省頒布的法律、法令、法規等致使工程費用發生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工程費用的變化,工程監理在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后,經計算合理確定新的合同價格或調整幅度予以支付。
(四)合同管理方面
1、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會議和施工階段的常規工地會議,并簽發會議紀要;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
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有權按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范圍,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并下達變更令。對施工合同中規定的較大變更,由監理審查后報建設單位核批;
3、對施工單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長或費用索賠,有責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況,并根據合同條款審定延長的工期或索賠的款額,經建設單位批準后發出通知;
4、認真審查施工單位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建議報建設單位核準;
5、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
6、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或停止支付費用;
7、督促建設單位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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