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監護人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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