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以及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就是指由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繼續工作卻沒有續訂合同。雙方實際履行勞動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但缺乏書面合同這一形式。事實勞動關系包括以下幾種: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2、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系。
二、如何區分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其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其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
勞務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事實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依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3、從支付報酬上看。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給付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系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國家規定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國家對此沒有強行性規定。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事實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5、從關系的穩定上。事實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較為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性的生產要素結合關系;而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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