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的區別
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這三種制度同時并存,經常有人混同對待,但實際上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義詞,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不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歷史淵源、本質、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職責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別。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的區別的知識,歡迎閱讀。
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的區別
近年來,在我國企業的高級財務管理職位中,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與財務總監這三種制度同時并存,經常有人混同對待,但實際上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義詞,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不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歷史淵源、本質、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職責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別。
CFO源自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的企業,最早出現于二十世紀七十年代。CFO是地位顯赫的公司高級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同時進入董事決策層和經理執行層,以股東價值創造為基礎,參與公司戰略。CFO一般同時管轄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計長(Controller)和司庫(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職責就是通過資源配置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和長期發展,因此,CFO應該是企業戰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資方實施企業外部資本控制,并向股東和董事會負責。
在美國發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財務丑聞之后,美國新制度的有關法規規定,CFO應當分別向CEO和審計委員會匯報工作。美國企業的CFO在設計和實施公司戰略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國公司的財務管理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已經沒有降低成本的空間,因此,CFO的主要壓力集中在為公司尋求進一步發展良機而必須解決的一些財務問題上。相對而言,歐洲企業的CFO們仍然將成本控制列為首要任務。對我國來說,CFO是舶來品,在我國,較早采用“CFO”這一稱謂主要是一些網絡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內公司采用“CFO”這一稱謂。
“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一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后,我國企業一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一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制度是中國經濟管理的重要制度。總會計師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經營管理、經濟核算的自然需要。隨著企業的建立、經濟核算工作的開展,就必然會有會計,會計的總管即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總經理的理財助手、經營參謀,他由總經理提名,通過一定程序任命,與經營者利益完全一致。總會計師代表企業管理當局,是經理級財務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總會計師的職能是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負責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總會計師側重于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在西方國家,“總會計師”更多地被稱為“主計長”、“會計長”、會計經理或會計負責人,這一職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業會計工作,向財務總監匯報工作。
財務總監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二戰前后,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有了一定的發展,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在人才市場上選擇總經理,由總經理代為管理,并授權總經理選擇合適的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經理層,負責管理生產經營。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些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經理層,在目標、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很大差異,當雙方利益不一致時,經理層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在我國,“財務總監”的提法是在“總會計師”之后。與西方國家相同,我國“財務總監”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財務總監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其工作內容涉及財務監督的主要方面,實質上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關于財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財務監督上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它是經理層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主要承擔內部受托責任。最初使用這一稱謂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基于良好的監督效果,財務總監制度逐漸得以推廣。如今“財務總監”這一稱謂已經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個企業中的差異較大。有的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于國有企業對總經理負責的“總會計師”。有的“財務總監”則是指“財務部門負責人”。也有個別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于CFO。“財務總監”有的對董事會負責,有的對總經理負責,還有的是對監事會負責。
目前我國總會計師制度和財務總監制度存在著一些弊端,相當一部分企業要么沒有按照《會計法》設置總會計師職位,要么即使設置了,也不讓總會計師進入高管層面,而且絕大多數企業的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在經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職位的企業,不是把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設在董事決策層,而是設在經理執行層,只對總經理負責,不對董事會負責。
由于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各有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兩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實踐中,有人提出財務總監制度與總會計師制度應同時運行,但是這并不能改變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不能從真正意義上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所有方面負責,因而在企業中處于沒有地位的現狀。
其實,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財務管理體制,對于高級財務管理人員重要的是稱謂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財務管理體制的實質。編者認為,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財務總監制度與總會計師制度的一種新型體制,CFO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僅是董事會成員,而且應作為執行董事參與公司決策,于是在我國的公司制企業中應該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這樣就可以改變目前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在公司中,無法真正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和風險管理的現狀,使得中國CFO發揮高級財務管理人員真正應該發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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