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故降職勞動法是否有賠償
企業無故降職是很多員工遇到的問題,這時候我們會想要用勞動法來保障我們的權益,企業無故降職勞動法有沒有賠償?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企業無故降職勞動法能不能賠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無故降職勞動法有賠償嗎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進行的。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是需要得到員工同意的,如果員工不認可,就不能按已降的低工資執行。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第一,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對于是否勝任崗位,公司要有相關證據充分證明;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第三,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是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降低該女職工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的規定,因工資發生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如果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如果公司堅決調崗,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如果因勞動者拒絕而辭退員工,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降職的規定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用人單位沒有與當事人協商(不知道什么原因),直接降職降薪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3,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勞動法的企業亂象1.企業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工資的賠償。
很多不正規的小企業,辦理入職就是簡單的交一份簡歷或者交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就了事了,這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有試用期合同,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工資的賠償。
2.加班不給加班費。
這類現象主要發生在工廠,許多工廠的員工每天都要工作10到12個小時,周末沒有休息或者是單休,還有一些銷售人員,或者互聯網工作者、服務性質的工作者。而工資則是按照簽合同時的月工資發放,這是不合理的。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應該是勞動法所規定的每天八小時工作制,超出八小時的工作應按照加班來計算加班費,加班費是基本公司的1.5倍。周末加班應按照2倍工資發放,法定節假日則應發放三倍工資。
3.試用期不給員工上保險。
現在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有試用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到三個月。試用期期間公司不為員工上社保,其實這是不合符勞動法規定的。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公司進行罰款。
對于遲到、早退的員工,企業一般都是采取罰款的方式來解決。另外,每個公司根據情況不同還會出臺一些其他罰款政策。比如員工著裝沒有達到要求、個人工作區域衛生不達標、忘關電腦顯示器等。但其實企業單位是不具有罰款的權利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法》賦予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比如,公安局罰款等。
5.試用期滿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不續約。
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意味著,新進員工是否被錄用,必須在約定的試用期內說清楚;過了試用期,再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常見理由攆員工走人,是違法的。
6.不論事假、病假一律不發工資。
勞動法規定,員工依法享有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病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80%的工資,事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
7.入職一周之內離職不發工資。
很多企業都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入職不滿一周離職的,工資不予發放。而新員工對這樣的規定似乎也并不反感,但其實,這樣的規定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如果是勞動者自己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可以不發這一周的薪酬,如果是公司讓員工離職的,公司就必須按照入職時商定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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