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新型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資的功能,以融物為表現形式,內容卻是融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賃物的價值,即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從而達到融資的目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里指的是傳統的租賃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共性,在實踐中易混淆,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合同形式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標的額大,履行周期長,法律關系復雜,采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明法律事實的重要證據。所以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不能采用口頭形式。
傳統租賃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為兩個層次:1. 租賃期不滿六個月的,一般來說租賃物價值較小,租金較低,租期也較短,證據易于收集。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2.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往往租賃物價值較大,租金較高,租期也較長,一旦發生糾紛口說無憑,當事人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所以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未采用的,一般應當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當事人之間是否真的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完全履行,或者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即使沒有按照規定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2. 合同當事人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資租賃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有些情況下,還可能出現出租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合同、承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設備供應合同等等)構成,其內容是融資,表現形式是融物。
傳統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有期限的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該租賃物。租賃合同只有兩方當事人。
3. 出租人資格要求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所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沒有特定的限制。
4. 租賃物是否事先擁有的區別
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并不擁有租賃物。而在訂立傳統的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已經擁有了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擁有租賃物,而是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傳統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物出租,或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購買財物用于出租,總之出租人事先是擁有租賃物的。
在融資租賃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復雜性,出租人是沒有相應的經驗去選購租賃物的,也沒有相應的信息去選擇出賣人,選擇出賣人、選購租賃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自己的租賃物是了解和熟悉的,這也是兩種區別之一。
5. 租賃物是否可反復出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可反復出租。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種設備又缺少資金購買時,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資購買并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租賃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況下,租賃物并不向多個承租人反復出租。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
在傳統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反復租賃租賃物。
6. 租賃物交付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當事人應當事先在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
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有兩方當事人,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 疵擔保責任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義務。出租人實際上是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真正的買賣雙方是承租人和出賣人。因此,出賣人應直接向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是將自己現有的物或者根據自己意愿購買的物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出租人對租賃物負瑕疵擔保責任。
8. 租金的區別
融資租賃中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而在傳統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約定。
在融資租賃中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對價并非是使用租賃物的對價,而是融資的對價。承租人交納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出租人應當獲取的利潤等費用的償還。又因為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一般不反復租賃。所以,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標準的確定,與傳統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標準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它高于傳統租賃中的租金。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為基礎,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合理的利潤)。在傳統的租賃中,租金由雙方自由約定。
9. 租賃物維修義務負擔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而在傳統租賃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負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賃期滿后收回租賃物加以使用或者處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實現,不僅需妥善保管租賃物,而且負有維修保養租賃物的義務。
在傳統的租賃中承租人租賃的目的是為了使用收益,這就要求租賃物的狀態必須符合使用的目的。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當由出租人承擔,這是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但并不排除在有些租賃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0. 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滿租賃物歸還出租人。
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關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資以及盈利,而對租賃物本身并沒有什么興趣,在實踐中,大多數融資租賃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購租賃物作為交易的條件。這是因為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于通過向承租人融通資金來獲得利潤,其之所以在租賃期間要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主要是為擔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租賃期滿,出租人無保留租賃物的必要,而租賃物對承租人仍有價值。
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承租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就是于租賃期滿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11. 租賃期限的區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租賃期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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