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肉經營戶承諾書
為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消費者的利益不受損害,保護經營者的正當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市場開辦主體和進場經營者自律、工商部門監管、消費輿-論監督”三方聯動的措施嚴查、嚴管、嚴處,建立完善的.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全面凈化市場環境,公司與經營者特簽定鮮肉銷售質量安全保證書如下:
一、經營者必需保證證照齊全,亮證經營;
二、嚴格執行檢驗檢疫制度,確保鮮肉質量安全;
三、堅決杜絕未經檢驗檢疫的鮮肉進入市場銷售;
四、經營者保證不得私屠亂宰,不得購買來路不明的病死豬肉進入市場銷售;
五、嚴禁以次充好,短斤少兩;
六、嚴禁腐爛變質的鮮肉進入市場銷售;
七、服從公司管理,文明經商,禮貌待客,不強買強賣;
八、保持市場和攤位的整潔衛生;
九、凡違背以上條款的經營者,情節較輕者,公司協同相關執法部門將所有產品集中銷毀,該經營者15日內不得從事鮮肉經營;情節嚴重者,公司協同相關執法部門將收繳所有產品集中銷毀,并移交相關執法部門嚴重處罰,同時取消該經營者的攤位資格,在本市場內永遠不得從事此行業。
勐海縣城鄉物資交易中心 經營者: 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1日 2011年 月 日
高里鄉生鮮肉質量安全承諾書
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生鮮肉管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全鄉生鮮肉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特和你處簽訂生鮮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一、定點屠宰單位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并承擔本轄區的生豬定點屠宰加工,嚴格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確保產品質量安全。(二)如實記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的流向。(三)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不合格產品應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四)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不得進廠(場)屠宰加工;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五)不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六)不向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儲存設備。(七)完善進場驗收、信息報送制度、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以及病害無害化處理登記制度。
二、肉品經營單位
(一)要嚴格按規定從定點屠宰單位或正規肉品經營單位進肉。(二)要做好記錄,包括肉的來源、數量等。
三、責任追究(一)接受商務主管部門和縣畜牧局、衛生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履行其食品質量安全承諾。(二)如違反承諾,按照國務院頒布的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高里鄉政府屠宰單位或經營戶負責人:
村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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