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通用7篇)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通用7篇)

日期:2023-02-20 06:24:3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時間:2022-01-10 09:13:36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我要投稿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時間:2022-01-10 09:13:36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我要投稿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通用7篇),歡迎大家分享。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1

  1、鎮內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市場布局,劃行規市從事經營。所售商品需陳列整齊,不得亂擺亂放、下臺經營。必須做到“坐商歸店、行商歸市、商品歸區、車輛歸位、廣告歸欄、垃圾歸桶”。

  2、鎮內衛生實施”三包”,每個攤位的經營戶必須搞好自己攤前、攤后、攤下衛生,做到隨臟隨掃,垃圾入袋不落地,不亂丟垃圾、污物和雜物。

  3、對”三包”區域內,衛生存在臟、亂、差現象的經營戶,由工商所管理人員按照《集貿市場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確保執罰到位。

  4、賦予督查員權利和職能,發揮督察員的作用。由督察員對場內保潔員及場內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場內衛生嚴格落實”三定”方案,達到定員、定崗、定時,劃片包干,責任到每一位保潔員。

  5、鎮內衛生堅持隨臟隨掃不間斷,及時清運場內垃圾,保持場內無菜葉、污水、雜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等。做到交易不散,清掃不斷,污物、垃圾及時清運。

  6、經營熟食的人員要嚴格按照標準和要求,佩戴健康證,配備食品夾、食品鏟,并有防塵和防蠅設施。否則不得在市場從事經營。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2

  一、目的

  為了預防疾病,控制傳染源,保障廣大客商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市場衛生環境,特制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二、職責

  1、市場內配備衛生督查專員,負責環境衛生的`檢查、預防和處理工作;

  2、市場管理員和安保員協助衛生督查專員做好市場內環境衛生的督查工作;

  3、保潔公司組織保潔員,全面負責市場內的環境衛生清掃工作;

  三、要求

  1、工作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查,持健康證上崗;

  2、保潔員必須統一著裝,按時上下班;

  3、市場環境衛生工作由專人全面負責,分包干,責任到人;

  4、清掃后的垃圾及時清運到垃圾庫,保潔期間市場內不能有成堆垃圾堆放30分鐘以上;

  5、每天定時對垃圾桶進行傾倒和清洗兩次以上;

  6、定期對地下管網和化糞池進行清掏,確保地下管網排泄通暢;

  7、定期對市場內場地進行消毒處理,并開展除“四害”工作;

  8、垃圾庫的垃圾做到及時外運,確保日產日清;

  9、垃圾庫派專人負責守護,避免蔬菜垃圾外流;

  10、市場衛生工作負責人對整個市場的衛生工作要經常監督檢查,督促經營戶自覺搞好攤前攤后和攤位周圍的衛生,做到衛生“門前三包”;

  11、公共廁所實行專人管理,勤打掃、勤沖洗,保持廁所內外清潔,每天必須做到一次全面打掃,及時開關水閥,節約用水;

  12、廣大商客戶都要養成愛清潔、講衛生的習慣,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瓜皮果殼,不亂扔煙蒂,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潑污水;

  13、進場人員有愛護場內衛生設施,果殼箱、清潔桶等不得隨意搬動或亂放,未滅煙蒂不得投入桶內,以防火災,對損壞衛生設施者照價賠償;

  14、在分管地段堅持做到隨臟隨掃,不留污物積水,地面干凈;

  15、下水道每月沖洗二次;

  16、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工具。

  17、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備售貨工具,做到貨款分開,包裝材料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3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制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4

  在XX農貿市場,我們將對XX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提供高標準的服務,努力營造一個舒適、整潔、明亮的居住、辦公和經營環境。

  1.環境衛生管理主要任務和組織結構

  (1)環境衛生管理的主要任務:

  A、負責XX農貿市場內公共部位的保潔,使其達到標準的清潔要求;

  B、負責制定清潔設備和清潔用具的采購,合理掌握清潔費用的支出;

  C、負責對清潔員工的業務培訓,使他們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D、負責接受客戶的委托清潔業務。

  (2)組織結構

  (3)12小時保潔制度

  XX農貿市場實行12小時兩班組保潔制度,早晨7:00上班直至晚上19:00時下班。以保證XX農貿市場的衛生達到要求,每日的衛生全面清掃在XX農貿市場人流低谷時和下班時進行,盡量減少對業戶的影響。

  2.垃圾分流

  在狠抓環境管理和培養業戶環保意識的基礎上,我們將對垃圾實施“三化”管理,即垃圾收集袋裝化、垃圾回收資源化、垃圾處理無害化,從而實現有效的垃圾分流。

  (1)垃圾收集袋裝化:垃圾收集,統一采用垃圾袋進行袋裝。

  (2)分類功能的垃圾箱。

  (3)垃圾回收資源化:通過垃圾箱,從中分撿出可回收物品進行回收利用,避免資源浪費。

  3.殺蟲滅鼠

  殺蟲滅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主要消殺對象是老鼠、白蟻、蒼蠅、蟑螂及蚊子。

  (2)花錢買安全,可聘請專業隊伍進行消殺工作。

  (3)專業消殺公司應出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保證所用藥物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對人體不構成為危害。

  (4)雙方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消殺范圍、要求和標準。

  (5)定期進行二次防滅蟲藥、三次防滅鼠藥的工作,如發現或出現問題,消殺公司應保證隨叫隨到隨殺。

  (6)實行重點防治,配電房、倉庫等等部位以防鼠為主,其他設施和場所以殺蟲為主。

  (7)殺蟲滅鼠工作通常安排在下班后或節假日進行。殺蟲滅鼠實行施工記錄卡管理,做好簽字驗收工作。

  (8)對由市、區愛衛會等部門布置的除四害活動或專項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公安、工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七條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責任單位和個人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廣場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二)小街小巷、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其自行負責;

  (七)營業性門點、攤亭等場所由其經營者負責;

  (八)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組織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收運站點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九條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條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墻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現有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第十一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對臨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周圍設置實體圍墻;

  (四)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五)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七)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

  (九)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礙交通,影響市容的地點停放車輛;

  (十)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涂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

  第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置雕塑,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雕塑品必須內容健康,符合造型藝術要求。

  雕塑品破損或者污染,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整,保持其藝術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潔。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確需在城市道路設置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運行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體整潔。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志殘缺不全及貨車無后擋板、罐裝車無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檔、標志;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施工單位對挖掘城市道路、維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溝渠產生的淤泥、污物,必須及時清理,保持路面整潔。

  第十六條設置廢品收購站點,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同意。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場地管理,不得影響市容,污染周圍環境。

  第十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審批期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懸掛廣告、標語等宣傳物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

  第十九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確需拆除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價值補償的原則,由拆遷單位或者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建設。

  第二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繁華地段、風景旅游區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沖公共廁所。

  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城市旱廁、化糞池應當及時掏運。

  第二十三條對城市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控制無效包裝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廠)。處理場(廠)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對居民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容器化收集和密封運輸,并做到日產日清。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

  對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居民環境衛生管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單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須辦理垃圾排放許可證,在指定地點排放,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無力自行清運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煙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

  (二)隨意傾倒垃圾或者污水、糞便,將垃圾掃入排水井、下水道;

  (三)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動物;

  (四)在垃圾筒、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內打撈溲余;

  (五)其他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經批準進入城市的畜力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畜糞不得落地,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停放。

  第二十七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除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要干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完成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的清除冰雪的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二十九條城市環境衛生清掃、清運、清掏和垃圾處理等應當逐步向專業化、市場化、產業化發展。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處每車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其損壞設施造價1倍的罰款,其中,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竊取、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三條獨立工礦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6

  為加強農村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改善場經營環境,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上級有關公共場所衛生安全的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市場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組織,落實責任

  農貿市場必須建立好各項管理組織,明確分工,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管理組織主要分以下二組:市場衛生監督組、市場衛生管理組。鑒于鄉鎮市場的管理人員有限,各組人員可以交叉兼職,但監督與被監督者的崗位不能兼任。各組織的具體責任規定如下:

  (一)市場衛生監督組人員主要從中心機關工作人員和各基層所正、副所長中臨時抽調組成。

  市場衛生監督組職責是:

  1、嚴格規章制度,檢查督促市場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2、每月至少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狀況進行一次明察暗訪,并對各個市場衛生狀況予以通報;

  3、協助核定各市場保潔經費,控制市場保潔費用支出;

  4、赴各基層市場參加全縣統一“清潔日”等活動,幫助各市場抓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5、認真收集、記錄群眾對于市場衛生環境的投訴和建議。

  (二)市場衛生管理組,主要由市場管理員、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等組成。

  1、市場管理員職責:

  (1)市場環境衛生直接責任人,負責保障所轄市場符合市場衛生標準;

  (2)負責與市場保潔員、市場經營戶層層簽訂責任狀(部分市場保潔員與鄉鎮所在地街委會聘請的保潔員為同一人,也必須與其簽訂“市場清潔衛生”責任狀,明確工作時間、范圍和責任等);

  (3)督促市場保潔員按時按質完成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

  (4)督促市場經營者做好攤位環境衛生“三包”(經營場所前后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等工作;

  (5)負責保潔經費的合理支出;

  (6)負責市場整體衛生狀況的檢查和整改工作,創造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場保潔員職責:

  (1)按照市場清潔衛生標準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場整體清掃工作;

  (2)負責市場保潔及垃圾清運工作等工作;

  (3)加強對市場清潔衛生的巡查,配合市場管理員督促市場內經營戶遵守門前衛生“三包”(即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4)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運)工具。

  (5)配合市場管理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3、市場經營戶職責:

  (1)自覺遵守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做到攤檔內外整潔衛生,檔位內外無亂掛、亂搭、亂堆雜物。

  (2)經營者經營場所前后環境衛生實行三包(包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

  (3)經營者經營場所內必須設有垃圾桶,把雜物、垃圾倒在桶內,由市場保潔員收運,做到不隨地亂丟污穢雜物。

  (4)配合市場管理員、保潔員做好市場環境衛生其他工作。

  二、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

  (一)市場劃行歸市,合理布局,分類設攤,文明經營,秩序良好;

  (二)市場內地面、攤位整潔,無亂扔雜物、垃圾;

  (三)市場周邊無塑料、玻璃、紙類、金屬、織物、農藥包裝物、廢燈管、廢油漆等生活垃圾和磚瓦、石塊、渣土等建筑垃圾;

  (四)市場周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內清潔,無積存淤泥、污物,無蠅蛆孳生;

  (五)市場應配備垃圾桶等衛生設施(每個固定攤位配備1只),垃圾桶內的垃圾每天得到及時處理。

  (六)經營戶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垃圾。實行垃圾統一收集搬運,市場內無隔夜垃圾存放;

  (七)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活禽宰殺后產生的垃圾要馬上做封閉處理,保持衛生整潔。

  (八)市場內經銷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經營者必須有有防蠅、防塵櫥(罩)和專用柜臺,生、熟分開,貨、款分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九)認真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管理人員,市場保潔人員按規定的時間上崗。

  (十)市場衛生經費使用到位,無截留、挪用等情況。

  三、市場衛生經費落實

  (一)市場衛生經費籌措

  根據我中心目前保潔工作實際,各個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經費組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上級財政撥款;二是部分鄉鎮市場管理人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三是部分鄉鎮市場保潔員代收垃圾費。

  (二)市場衛生經費使用

  1、鄉鎮市場保潔員工資:

  (1)根據各鄉鎮市場聘請保潔員協議,按照每月(或每季)一結算的辦法結算。

  (2)保潔員工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會同各基層所一起核定。

  (3)保潔員工資應由中心支付部分,由各個基層所所長每月(或每季)到中心財會股領取后制表,由各市場保潔員本人簽字領取。

  (4)市場管理人員或保潔員與街委會達成協議代收垃圾費的,所收取費用應抵扣市場保潔員工資,具體抵扣金額由中心市場監督股、財會股與各市場管理員協商決定。

  2、市場清潔其他費用

  各個市場需要購買、更換掃把、垃圾桶等清掃(運)工具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市場所在基層所向中心市場監督股報告,經核準后,由中心財會股撥付。

  3、經費使用監督

  各個市場衛生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錯收錯支,不得截留、挪用,中心市場監督股、人教股、財會股負責組織專門檢查組,深入基層走訪核對,發現違規使用市場衛生經費的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落實崗位考核責任制

  為使鄉鎮農貿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規范化管理目標,明確工作職責,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將由中心市場監督股牽頭,組織各市場衛生監督組每月組織對各個市場清潔衛生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參照“鄉鎮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標準”(本制度第二大點)執行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種,考核結果在每月進行通報,并作為市場管理員年終績效獎金分配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考核應遵循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中心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全力抓好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

  (二)認真抓好落實。中心機關各部門股室、各鄉鎮基層所要按照統一部署,明確任務、集中力量,扎實開展市場清潔衛生工作,確保市場清潔衛生工作達到目標要求。

  (三)強化督查考核。把市場環境衛生工作情況作為年度績效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將定期對各市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巡查。對工作積極、成效顯著的市場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市場,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要求,確保市場清潔衛生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農貿市場衛生保潔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總體規劃區和各鎮中心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區)。

  各鎮(區)非中心規劃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搞好全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及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各鎮(區)要根據分工,管理轄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市愛衛辦、環保、衛生、工商、規劃、建設、房管、交通、園林綠化等職能部門、街道辦(包括市區總體規劃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

  第五條新聞媒體和機關、行政、企事業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對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學校、幼兒園應開展衛生、健康知識教育,使學生和幼兒從小養成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市民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維護城市整潔;對妨礙、阻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破壞環境衛生及其他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

  第六條各鎮(區)人民政府,對維護環境衛生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城市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不準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二)不準亂倒垃圾、渣土、糞便;不準擅自—焚燒垃圾或將垃圾倒入江河水體:

  (三)不準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

  (四)不準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

  (五)不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六)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應實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第九條加強污水、廢水管理:

  (一)活污水、廢水必須排入污水管道,不準亂倒亂潑:

  (二)飲食行業污水,應先經過隔油(渣)池處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較大的工廠、酒店等單位應設置污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污水:

  (三)樓房天面水和陽臺、走廊等處的雨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

  (四)馬路、街巷及住戶的排水渠道要改為暗渠,并設沉沙井。落水口必須安裝水封式防蚊閘,并定期施放藥物和沖洗;

  (五)城市下水道要保持完好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堵塞。

  第十條不得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兩側。

  維修道路、清疏溝渠等施工作業產生的渣土和污泥,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清除,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并在完工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道路整潔。

  建筑施工產生的磚土、余泥,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運到指定的地點傾倒,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因沒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而造成廢棄物堆積的,一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清理。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街巷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日間巡回保潔,做到路面凈、邊石凈、沙井口凈、果皮箱凈、吊渠口凈。公共廁所也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白天定時沖洗,經常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吊渠口應接入水道,如有損壞或堵塞,主管單位或產權人必須在七天內修復或疏通。

  第十三條高層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要有嚴格的防污染設施。供水期間,供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蓋加鎖;臨時閑置不用的,應防治蚊蟲孳生。

  第十四條零售攤檔須設置必要的垃圾容器,并對劃定的保潔范圍隨時清掃,以保持衛生整潔。

  第十五條在城市內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表整沾,載運散裝、液體物品的車輛應當密封、包扎或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自行無害化處理,并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處理,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作專門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各經營單位應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衛生管理制度。

  影劇院、廣場、體育場(館)、公共汽車站、停車場、公園綠地、風景游覽區、市場、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置公共衛生設施,并由本單位做好保潔工作。

  第十八條城市內不得放養家禽家畜。

  城市內不得養犬。確需飼養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并由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免疫注射后方可掛牌圈(栓)養。

  第十九條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具體區域的范圍和責任制的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所屬轄區作出規定。

  第三章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排水系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沒、使用。有關部門應會同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申報建造樓房(含民房),應有廁所化糞池、下水道、落水口等衛生配套設施施工圖紙,經城建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建筑工地必須設有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衛生配套設施。并在工程竣工后7天內拆除衛生設施,恢復整潔。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站,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拆除和損壞公共衛生設施或改變其用途。

  施工單位因建設需要拆遷公共衛生設施的,按先建后拆的原則,經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重建。邊拆邊建或先拆后建的,須繳納修復押金,重建后經驗收合格的,押金如數退回。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內的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根據規劃組織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二十六條所有公共廁所、單位廁所以及家庭廁所,必須有水封式三格無害化化糞池,均應做到不壞不漏,無蚊蠅孳生。

  標準高、衛生設施較完善的公共廁所,可實行有償服務。

  對未經無害化化糞池處理直接將糞便排入下水道或魚塘的廁所,應拆除或限期改建。

  第二十七條城市的風景旅游、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場所,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八條公共廁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的清理以及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處理,統一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所有單位和住戶應按規定依時交納衛生保潔費。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條件。

  境外或者市外企業到本市從事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和環境衛生經營服務的,須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各鎮人民政府應(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標準進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對垃圾進行處理。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

  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垃圾可以實行有償處理。

  第三十一條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

  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仍果皮、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三)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在城市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經營機動車清洗業務的;

  (四)運輸液體、散體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業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體拋棄、傾倒廢棄物的;

  (七)生活污水、廢水沒有排入污水管道的;

  (八)飲食行業污水,沒有經過隔油(渣)池處理后排入污水管道的;

  (九)樓房天畫和陽臺、走廊等處的雨水,沒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的

  第三十三條放養家禽畜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犬類傷人事件的,依照《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兩側的:

  (二)維修道路、清疏渠道等施工作業不及時清理渣土和污泥的:

  (三)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定場地,影響環境衛生的;

  (四)將醫療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等生產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傾倒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外以原設施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六條高層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沒有防污染設施的、供水池沒有定期清洗、消毒并加蓋加鎖的,對樓宇管理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若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建或拆除并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一)城市道路、街巷及住戶的排水渠道不是暗渠、沒有設沉沙井的;落水口沒有安裝水封式防蚊閘的:

  (二)未經無害化化糞池處理直接將糞便排入下水道或河塘的廁所。

  第三十八條臨時建筑工地未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而造成環境污染的,對工程承建者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山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處以重建(置)價2倍至10倍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拒絕、阻撓環境衛生執法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執法監督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環境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如對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環境衛生執法監督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標志,出示證件;罰款應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市財政。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東莞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頒布的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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