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界定標準
認定勞動關系必須采取綜合認定的方法,即勞動關系應該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具體來講,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形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
(2)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支付過工資性勞動報酬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依賴于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而不是從事獨立的業務或經營活動;
(4)勞動者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5)勞動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6)工作時間、場所一般由用人單位決定或受其控制;
(7)勞動者只為一個用人單位提供勞務;
(8)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繼續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9)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較為長期、固定的勞務。 當然,由于勞動關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上述標準并非絕對,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
加以分析。在具體的證據審核認定上,可以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所規定的憑證進行判斷,即: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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