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股份合作協議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協議頻頻出現,協議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餐飲店股份合作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餐飲店股份合作協議書1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秉承互利共贏、開誠布公、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經營本項目。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坐落于 號的 餐飲店,主要營業范圍包括早點、各類快餐、酒水飲品等。
第三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 甲乙雙方各以總出資額
(二) 雙方合伙的出資:前期初定裝修、設備款¥元(大寫:)必須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首年房租雙方各 元須于 年 月 日前向 交納,以后的房租雙方各自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 交納(或由 餐飲店支出)。
(三) 前期合伙出資(不含鋪面租金)共計¥元(大寫: )。合伙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四)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共_年;如果期限屆滿后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續延。
第四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余分配按雙方各50%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按按雙方各 1:50%比例承擔。
(三)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視企業經營規模擴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接納新的入伙人,但須重新簽訂入伙協議。
(二)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另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合伙人因個人行為導致被公安機關拘捕或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當然退伙。
3、 合伙人有營私舞弊、損害合伙利益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可以將其除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雙方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須經另一方同意后重新簽訂入伙協議。
第六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① 以負責人名義簽訂鋪面租賃合同,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及其它有關證照事務,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 支付合伙債務;
⑤ ____________ 2
第七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雙方都有表決權。
(二)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以雙方各50%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雙方共有。
(三)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伙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另一方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①合伙期屆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伙;②合伙期未滿,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由雙方共同進行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 合伙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另一方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其他條款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三)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
時 間:
乙 方:________
時 間:
(附:租賃協議、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餐飲店股份合作協議書2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合作經營甲方承包的熙吾茶樓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本協議所稱的餐飲店,系指甲方依法承包的由各方合作經營的營業場所,該場所專業從事餐飲服務相關業務。
2、餐飲店的地址為蘭州永昌路匯勝購物六層,正式名稱為 ,負責人為甲方。
3、本協議所稱的合作經營,系指餐飲店由合作各方按約定承擔費用及經營責任,甲方作為負責人,全權負責管理工作,對外開展業務,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行為。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范圍、經營期限
1、經營項目為特色餐飲,范圍包括煙酒銷售、棋牌等但不包括甲方自營的酒吧、咖啡等業務。
2、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餐飲店的所有投資及日常費用的開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資承擔。
2、各方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
甲方以承包的店面、店面字號使用權、設備及裝修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占出資總額80%;店面字號的所有權歸屬于甲方,使用權歸屬于甲方及本餐飲店。
乙方以現金出資,合計人民幣500000.00元,占出資總額10%;
丙方以現金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占出資總額5%,另因丙方擁有餐飲業的相關專業知識,三方同意丙方勞務出資占出資總額5%(該5%的份額只作盈余分配依據,丙方退伙或轉讓出資時該份額不能作價),丙方合計占出資總額10%;
3、各合作人的出資,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匯到甲方銀行卡上,甲方使用股份資金時,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四條 經營管理及人員管理
1、甲方方代表各方對餐飲店進行全方位的經營管理,其他各方有權對甲方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甲方經營。
2、甲方有權對餐飲店經營所需人員進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進行管理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 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甲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在經營期限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資,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 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作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經甲方書面同意后合作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作人按出資比例進行承擔。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作人未經甲方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由西固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甲方所在承包公司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時間: _年_月_日
乙方:
時間: _年_月_日
丙方:
時間: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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