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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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20 21:57:4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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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一)

  委托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被委托人:法律服務所

  現簽訂合同委托被委托方代理委托人**與**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且同意被委托方指派本所的任何一人為代理人參與該案件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各條,希共同遵照執行。

  一、被委托人方指派的代理人必須認真負責保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并按時收集證據,參加調解,出庭。

  二、委托方必須認真向被委托指派代理人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被委托方接受委托后,發現委托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不予退還(包括差旅費和代理費)。

  三、如被委托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費用全部退還委托方;如委托方無故終止,所收費員不予退還(包括差旅費和代理費),并且同時承擔該合同第09條約定的違約金。

  四、委托方與被委托方自愿約定,支付被委托方代理費元。

  五、被委托方指派人員在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委托方認可實際支出差旅費元,該款不在代理費中品迭,簽訂合同時支付乙方指派的代理人。

  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到本案一審判決或者調解完畢時終止。

  七、委托方委托被委托方指派人員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八、該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有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九、該合同簽訂以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果違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500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

  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方代表人:

  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內容告知

  注:1、一般代理:指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即乙方指派人員)提供收集證據,出庭參與訴訟活動和代為其寫訴狀等。

  2、特別授權:指除了具有一般代理權利之外,另包括承認、放棄、變更訴訟和仲裁請求、撤訴、提起反訴及上訴,領取判決、同意申請重新鑒定以及在訴訟狀上代具狀人署名等。

  被告知人確認:

  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二)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遼寧華恩律師事務所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青年大街51號商會總部大廈A座2302-2307室

  電話:024-22503666024-82511266

  傳真:024-82513577

  郵政編碼:110013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與糾紛案在人民法院的審訴訟活動。甲方授權范圍及出庭人員詳見其《授權委托書》

  乙方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條代理目標:

  通過乙方代理工作,力爭達到以下代理目標:

  目標一:

  目標二:

  甲方如在本案訴訟中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甲方撤回訴訟的,視為乙方實現上述代理目標。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代理律師介紹案情,及時提供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乙方義務

  乙方律師在代理甲方訴訟過程中必須勤勉盡責,嚴格按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履行職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正當的商業秘密,努力爭取實現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代理目標。

  第五條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確定的基本代理費為,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

  如實現本合同第二條代理目標一,

  如實現本合同第二條代理目標二,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費(包括交通、通訊、食宿等)由甲方承擔。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費后,應當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收款銀行

  甲方應付的律師費或其他約定由乙方收取的費用應通過以下方式支付給乙方:

  1.以銀行轉賬方式匯入乙方以下銀行賬戶:

  單位名稱:遼寧華恩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中信銀行北站支行

  賬號:7221610182200023986

  2.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乙方財務部門。

  甲方以前款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的,未經乙方開具正式發票或有效收款憑證的,視為甲方未按約定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應當自行承擔本案訴訟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視為乙方已經以全勝的結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師費不與退還,并且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律師費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一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乙方負有過錯責任,則甲方可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并可由乙方投保的執業責任保險機構向甲方先行賠付。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二)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一)委托事項或要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二)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應當預付或支付的律師費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修改與存放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另訂協議。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項終結、雙方帳清之日終止。

  第十二條合同修改與效力

  根據本合同履行及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糾紛一案,現委托乙方律師代理審訴訟。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權進行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以下三項中的第xx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提起反訴;有權同意并進行調解或和解;有權提起上訴

  3、有權代為申請執行;有權代為執行和解;有權代為收取執行標的或過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選擇上述第1項,則乙方無權代理上述第2項,若訴訟中涉及第2項中的情況,只能由甲方自己決定;若選擇上述第2項,則乙方享有上述第2項授予的代理權限,并且代理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律師的全部職責和義務是在委托代理權限內,依據法律和事實保護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乙方律師按上述原則盡職后,即使訴訟結果不能令甲方滿意,乙方不承擔責任。乙方律師對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甲方如認為因乙方指派律師未盡職責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變更律師。甲方申請理由一經核實,乙方應及時變更律師。

  四、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堅持不正當、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實施故意詆毀等行為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就甲方的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甲方委托事項,如因甲方誤導、不如實陳述案情、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自身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委托事項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復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該材料,由甲方親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師交付原件材料時,甲方應要求律師出具《證據交接單》。甲方如違反以上約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師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指派律師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擔任甲方代理人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盡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代原指派律師履行職責。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甲方認可乙方行為。

  七、根據《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第條第款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元。甲方須于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全額代理費,乙方收取代理費后,須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時繳納全額代理費,由雙方協商交費日期并在本合同第十條中予以注明。甲方在約定時間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預收的代理費作為律師前期工作的勞動報酬,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委托事項開支已超過預付費用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鑒定費、查檔費、翻譯費、打字復印費、交通費及乙方律師外出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如代理費尚未支付,則甲方仍應支付。

  九、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

  十、需要另行約定或說明的事項:

  十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條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案件本次審結(判決、調解)為止。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乙方已經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終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已交納的代理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還,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應當交納尚未交納的代理費仍需交納:1、乙方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或上訴人,下同)的甲方決定不起訴(或上訴,下同)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的;3、乙方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訴的;4、乙方接受委托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的;5、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作為原告的甲方的起訴或者通知再審被駁回的;6、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起訴的;7、甲方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的。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師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地址: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六路538號

  電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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