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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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書范文一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大寫)
甲方:[番茄花園1](下稱“甲方”)
住所地:
電話/傳真:
乙方[番茄花園2]:北京**公司(下稱“乙方”)
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郵編:100028)
電話/傳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進口水處理設備、材料和產品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番茄花園3]:
第一條定義
1.1“代理進口”―――乙方根據《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進口其需要進口的貨物;
1.2手續費―――乙方因為為甲方代理進口向甲方收取的酬金;
1.3代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定義的代理,而是乙方根據《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代甲方完成特定的進口業務;
1.4“不可抗力”―――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地震、臺風、洪災、或者其他極端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或火災、社會動亂、戰爭罷工等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
第二條代理進口
2.1如果甲方需要,則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進口貨物[番茄花園4];
2.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第2.1款所稱代理進口是乙方根據經貿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應的貿易和進口服務,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代理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乙方在沒有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任何其他活動。
2.3為明確起見,在甲方委托乙方某一項代理業務時,應當簽署書面確認協議(《進口確認書》),《進口確認書》至少應當明確進口貨物的名稱、型號、價格、數量、驗收地點和驗貨方式、外商名稱、進口合同號等事項。《進口確認書》系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負責與外商談判,確定進口合同的具體內容,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供給乙方,以作為乙方對外簽約的依據;
3.2甲方對產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及外商的資信負責;
3.3按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付款時間及金額保證付款;
3.4甲方協助辦理貨物到達港口(或者其他陸路、航空口岸)后的提貨、運輸、保險以及商檢等相關事宜,相應費用由甲方承擔;
3.5甲方負責按時交付進口貨物所必須交納的港口各項費用;
3.6甲方負擔每批進口貨物的進口海關關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項以及辦理進口所需之海關報關費、監管費、倉儲短倒費等各項雜費。這些款項均由甲方在貨物到港前五日向乙方支付,貨物清關完畢后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向甲方結算,多退少補;
3.7甲方負責驗收貨物,如發現貨損、貨差等問題、甲方必須于港口交貨后15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并向乙方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以便乙方協助甲方辦理索賠手續;
3.8如外商因人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履行不符合進口合同的規定,盡管進口合同由乙方與外商簽署,甲方應保證:當外商因此而免除此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時,甲方將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10天內足額補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3.9在乙方遵守本協議的條件下,甲方不得由于進口合同條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失向乙方要求補償,甲方不得自行與外商變更或修改進口合同;
3.10因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義務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應賠付乙方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和利息,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和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3.11如甲方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履行不符合進口合同規定的,應免除甲方對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責任,但甲方應取得相關機構的證明并及時通知乙方,以便免除乙方對外商的責任。如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對外商的責任,乙方對外承擔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進口合同簽署后,乙方應及時將合同副本交甲方。乙方與外商修改或變更進口合同時,不得[番茄花園5]違背本協議及相應《進口確認書》,乙方對外商承擔的進口合同義務,享有合同權利;
4.2乙方應及時把進口合同執行進展通知甲方,貨物裝船后,盡快向甲方發出裝船通知,提供副本海運單據;
4.3乙方負責辦理向銀行開具相應信用證(如需要)、買匯、付匯、贖單等手續;
4.4乙方負責辦理[番茄花園6]海關報關手續并協助甲方辦理港口提貨、商檢等相關手續[番茄花園7];
4.5如由甲方自行辦理報關及提貨手續,乙方將提單交付給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行為,應視為乙方已經履行了本協議規定的交貨義務;
4.6乙方不承擔貨物因技術、規格、質量不符、損毀、短缺以及外商交貨延遲所致責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拖欠應付貨款;
4.7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質量異議等通知及索賠文件后,責任向外商、保險公司、運輸等有關部門辦理索賠手續;
4.8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導致進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乙方應按進口合同和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外提出索賠。具體內容由本協議第六條規定;
4.9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時,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和外商,并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五條貨款和代理手續費等費用
5.1本協議項下各進口合同的總價款對外付匯以美元作為貨幣單位,所有匯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
5.2甲方應以人民幣向乙方支付的貨款和費用如下:
5.2.1貨款(包括但不限于:貨物成本,國外運輸中的保險和運費等),具體以每筆進口合同中約定的總價款為準;
5.2.2代理手續費,為上述貨款金額的1%,代理手續費每筆最低為人民幣1300元;
5.2.3銀行手續費、銀行承兌費等相關銀行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
如有其它費用,則另行計算;
所有款項按付匯當日銀行美元/人民幣的外匯賣出價計算,多退少補,由甲方另支付給乙方。.
5.3付款方式:
5.3.1進口合同以電匯方式結算時:
每次對外付匯前五日,甲方依據該次應付電匯金額100%向乙方支付購匯款(按當日銀行相應貨幣的外匯賣出價以人民幣支付),以供乙方及時對外付匯。
5.3.2甲方每次應支付乙方的具體金額數在《進口確認書》中約定。
第六條進口合同項下的涉外賠償
6.1進口合同項下外商違約產生的索賠,甲方應在索賠期內提交必要的有效索賠證件并向乙方發出書面索賠指示,乙方收到索賠證件后,應按照與外商簽定的進口合同及時對外索賠并及時向甲方通報索賠進程,轉付索賠所得款項。不論進口合同如何約定,質量和數量的索賠期為貨到進口合同的目的港30天內。
6.2因甲方過錯而未能對外索賠或索賠不成的,其損失由甲方承擔;因乙方的過錯,不能對外索賠的或索賠不成的,其損失由乙方承擔。如乙方在對外索賠中無過錯,甲方無權向乙方要求外商賠償金額以外的賠償,也無權要求乙方承擔外商違約的責任和損失。
6.3當外商提出索賠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轉交外商提供的索賠退單,甲方接到索賠證件后,應根據進口合同及本協議及時理賠,因乙方過錯而未能理賠的,由乙方對外承擔責任。
6.4對外仲裁或訴訟:
6.4.1乙方在甲方同意并提供費用和協助的條件下,可以按進口合同對外提起訴訟或仲裁,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擔或享有。如乙方拒絕或延遲提起訴訟或仲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如甲方不愿提起訴訟或仲裁或不愿提供費用,乙方可以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對外商提起訴訟或仲裁,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乙方承擔或享有。
6.4.2外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訴訟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按協議和進口合同對外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協議一經訂立,各方均應自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為違約行為,應向守約方賠償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7.2對如下違約行為做特別規定:
7.2.1甲方
7.2.1.1違反本協議第5.3.1款的規定,不能按期支付定金,致使乙方不能按時開出信用證,給乙方造成對外違約的責任時,甲方應承擔全部后果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7.2.1.2違反本協議第5.3條的規定,每逾期一日,交納遲付金額按日萬分之二計算的違約金。若超過20天仍不能付清全部貨款,乙方有權委托有關部門對該貨物進行拍賣處理,并將拍賣款抵償乙方損失,不足部分乙方仍可要求甲方賠償。
7.2.2乙方
7.2.2.1違反本協議第4.3條的規定,不能按時開出信用證,而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乙方按甲方所付定金的日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進行賠償(非乙方原因除外)。
7.2.2.2貨物到港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滯港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由于銀行議付單證遲到、甲方稅款與港口費用遲到以及在港口貨物發生貨損、貨差、查驗等原因而產生的滯港費除外)。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8.1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變更本協議;
8.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8.2.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將本協議轉讓分包給任何第三方;
8.2.2乙方破產清盤;
8.3甲方無力支付貨款、代理手續費或破產清盤,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無權要求收回已支付給乙方之款項,并須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8.4如果因甲方或者外商的原因造成進口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協議生效條件
9.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貳年。本協議到期后,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簽訂的《進口確認書》業務未執行完畢的仍按本協議執行。
9.2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9.3本協議采用中文。
9.4本協議履行中,雙方另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沖突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條解決爭議的辦法
10.1本協議執行中如有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地點為北京市[番茄花園8]。
甲方[番茄花園9]: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書范文二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代理進口事宜,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總則
1.1 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為建立長期的進口代理關系而簽訂。乙方根據甲方的委托,從境外供貨處進口附件一所述貨物,并提供所述貨物之物流服務。
1.2 本協議未約定的具體代理事宜根據本協議附件執行,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對附件一進行變更。
1.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首先根據上述法律及雙方在簽訂協議時達成的基本原則協商解決。
第二條 進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貨物編制委托單(委托單是指甲方向乙方發出的委托進口貨物確認單、訂單、INVOICE、采購合同等具有明確的貨物名稱、數量、單價的文件),列明每批進口貨物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要求的交貨期等資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貨物以委托單為準,并于境外供貨商發貨期前兩個工作日交給乙方,以便乙方辦理貨物進口的相關手續及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2.2甲方向乙方發出委托單的,視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該等進口事宜并依本協議履行義務;乙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3從甲方指定電子郵箱、傳真或其它網絡通信工具發至乙方的委托單等信息(不論是否經甲方蓋章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字)均視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據本協議約定代理該委托事項,乙方根據該委托單履行代理行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辯。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責任
3.1 甲方就本協議及委托單承擔其作為委托方的義務。
3.2 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及資料。
3.3甲方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代理進口貨物價款、乙方代墊款項和有關費用。
3.4 甲方應保證報關貨物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等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及合法,否則,所引起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全部由甲方負責。
3.5 除本協議第六條6.5中所述的貨物責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貨物滅失、貨物價格發生變動、貨物質量糾紛、貨物知識產權糾紛、貨物安裝、維修、退貨、換貨等其他任何糾紛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賠、承擔任何責任、或履行任何義務。甲方如因與境外供貨商或其他方解決上述糾紛或事宜導致乙方支付有關費用或受到任何損失,甲方須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責任
4.1 乙方保證自己在其經批準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4.2 乙方應及時報告對外開展業務的進度及履行乙方義務的情況。
4.3 乙方有義務辦理履行代理進口時所需的各種手續。
4.4 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未獲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戶及交易的情況,但根據有關政府機關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貨超過三個工作日的,甲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進口代理費的0.1%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貨滯納金;逾期超過60天的,滯納金率按每天0.5%計算;乙方支付給甲方滯納金的,由甲方開具地稅發票給乙方。
第五條 代理進口貨物價款、進口代理費、通關及其支付和結算
5.1代理進口貨物價款及具體進口貨物清單、數量和單價由委托單確認。甲方提供的價款過分低于國際市場行情,有可能虛報價格的,乙方有權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對進口貨物價格進行調整。
5.2 進口代理費、進口貨物貨款及稅款支付結算辦法詳見附件一。
5.3 如需乙方代墊貨款、代開信用證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額貨款、稅款及代理費前,貨
物所有權屬于乙方。
5.4如因海關對甲方進口商品歸類和貨價進行重新核定,而導致增加的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全部由甲方承擔(包括海關已出稅單,過后補征稅額)。
5.5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只能作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貨物的證明,不能作為甲方已付款的證明。
5.6貨物入倉后,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內結清款項,自乙方收貨之日超過60天時,甲方仍未付款清貨,乙方即有權處理在倉貨物,并有權就處理在倉貨物所得優先受償。
5.7甲方需按本協議約定的結算時間及時支付到期款項,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項的,乙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付款總額的0.1%(滯納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滯納金;逾期超過60天的,滯納金率按每天0.5%計算,甲方支付給乙方的逾期付款滯納金,由乙方開具地稅發票給甲方。乙方享有對滯納金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六條 貨物運輸、交付、驗收以及風險的承擔
6.1 貨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從乙方指定的境外貨倉運抵乙方深圳貨倉,然后再由深圳貨倉運抵甲方指定的國內目的地后將貨物交付給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運輸費用的承擔按附件一的約定。
6.2 境外供貨商向乙方交貨時,若貨物外包裝為原廠包裝,乙方按包裝箱標示以及裝箱清單驗收;若原廠外包裝破損或有其他異樣,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可應甲方要求按裝箱單開箱照實驗收。
6.3 乙方交貨時,貨物原廠外包裝完好的,乙方按原廠外包裝標示及原廠裝箱清單交貨;若原廠外包裝破損或有其他異樣的,甲方可開箱清點,照實驗收。
6.4 乙方收貨時,原廠外包裝完好,乙方可視為其內在貨物完好,乙方憑原廠外包裝完好交貨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貨商不得向乙方提出異議;在原廠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貨驗收時發現異樣的,應由甲方與境外供貨商協商解決,在此情況下,乙方可提供協助。
6.5 貨物由境外供貨商交付給乙方時起直至將其交付給第三方承運人期間,貨物由于乙方不當裝運所遭受的損壞、滅失由乙方負責。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對甲方承擔與之相關的任何其它風險。
6.7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關聯公司代為在香港付款及/或收貨等。
6.8乙方已為每批進口的貨物購買運輸保險,保險期間從乙方收到貨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方簽收時即終止,為保證雙方的.利益,甲方應在貨物簽收前仔細檢查,如有異樣應及時通知乙方,提供相關圖片、并在簽收單上注明異常情況。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簽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將無法配合保險理賠事宜,所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6.9 由于戰爭及火災、臺風、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損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7.1 本協議規定的進口代理費不包括辦理本協議項下任何仲裁、訴訟及其他費用。
7.2 就屬于境外供貨商責任的短重及/或質量索賠,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會盡力協助甲方向境外供貨商提出索賠,并會督促境外供貨商盡速理賠。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關費用或受到的任何損失,應由甲方給予全額賠償。
7.3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和磋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出現損失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屬雙方過錯,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7.4 甲乙雙方同意,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
7.5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貨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搜集證據,并應為有關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費用或者受到任何損失,應由甲方給予全額賠償。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8.1 有關本協議的任何變更或補充應以書面形式達成,并經甲乙雙方簽章方為有效。
8.2 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終止后,雙方應及時清理賬款、財務。甲方應當在協議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0日內從乙方處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核對結清往來貨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過15日未能清退貨物和貨款,乙方有權按貨物價格百分之五(5%)收取倉儲費。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過30日未能清退商品和貨款,乙方有權處理該商品,并可以處理商品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依據本協議甲方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處理該商品的費用)。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費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損失,甲方均應當給予全額賠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因甲方不按本協議履行其義務導致代理進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遲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甲方應償付乙方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本協議約定的進口代理費和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乙方在任何時候未要求甲方履行本協議任一條款,并不影響乙方以后強制執行該條款的權利。
9.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若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該等損失。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協議其它條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不受任何影響。
10.2 甲乙雙方應各自承擔在執行本協議約定的費用以外所發生的經營管理費用。
10.3 對于本協議項下重要事項的聯絡,甲乙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緊急事項可用電話聯系,但事后須采用書面方式確認。
10.4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協議附件一有效期屆滿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延長有效期或變更附件一,協商不成的,本協議終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銷或解散時,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及義務由其接收方承擔。
10.6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10.7 本協議的所有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雙方或與第三方另有約定與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10.8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稱、地址、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信息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責任方須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書范文三甲方(受托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議,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進口貨物事宜.簽定以下協議:
一、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義與國外出口商簽定進口貨物合同.乙方承諾承擔該進口合同下賣方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二、 以T/T方式付款, 乙方應于提貨前5個工作日將貨款、銀行費用、關稅、報關費用、代理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支付給甲方,甲方在確認款項到帳后,開始辦理清關手續。
三、 以L/C方式付款,乙方應于開證前一星期內將貨款的30%作為保證金支付給甲方。余款以及代理費應于提貨前2個工作日或信用證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帳戶,甲方確認款項到帳后開始辦理清關手續,否則由此時間上產生的滯港費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果信用證到期前5個工作日,乙方余款沒有支付給甲方,甲方有權扣留貨物,并且可以做出拍賣貨物的決定以填補貿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 乙方以甲方名義對外成交, 由甲方對外付匯, 結匯方式是信用證或T/T,甲方收取進口發票金額的1.0%作為代理費,如是遠期信用證, 30天遠期甲方收取乙方發票金額的1.2%; 60天遠期以發票金額的1.4%; 90天遠期以發票金額的1.6%計算作為代理費.
五、 甲、乙雙方約定,貨物到港后,甲方負責準備進口報關所需單證,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其間所產生的清關費用、包括相應的關稅、增值稅、報關雜費、運輸費、倉儲費等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需甲方代辦托運,其運輸費用也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運輸途中的損失責任。
六、 代理貨物進口過程中,甲方只負責辦理進口相關手續,貨物的金額、品質、數量、交貨期限等方面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如果因貨值、貨物的品名、數量等原因造成報關的延滯,其造成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清關結束后,甲方及時將提單或提貨單據轉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貨。
七、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八、甲方有義務在每筆合同履行結束后,將費用支出情況以書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據乙方需要傳真相關付款憑證。雙方對支出款項無異議后,甲方將于提貨后一個月后向乙方支付傭金。
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從簽定時生效,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十、 本協議有效期自二OO五年x月x日至二OO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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