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勞動合同書(通用版) 勞動合同書

簡易勞動合同書(通用版) 勞動合同書

日期:2023-03-19 17:29:5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即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勞動者應是年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即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勞動合同的主體合法。即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勞動者應是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或核準登記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具有用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我國有關勞動法規對勞動合同主體中的一些問題做了如下規定:
(1)廠長(經理)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也是勞動者的一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上,對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可以和廠長、經理一樣,與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3)實行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承租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5)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6)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可就勞動合同中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予以變更。
(7)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8)原固定職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9)對于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包括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家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第一,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工作內容;第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四,勞動報酬;第五,勞動紀律;第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第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可備條款。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可備條款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可備條款包括:
第一,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等待遇可以與正式職工有所差異,但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之下使用被試用者。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
試用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在原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我國勞動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二,保守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的義務,一般還可以約定在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一年以內勞動者繼續承擔保守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的義務。
第三,禁止同業競爭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到與原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業務。做這種約定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否則,該約定無效。
其他可備條款還有第二職業條款,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補充保險、福利條款等。
除以上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外,我國勞動法還規定了禁止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3.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強迫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形式依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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