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上班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員工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上班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日期:2023-03-19 17:02:2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十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4日在京開幕, 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

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十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4日在京開幕, 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首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和律師法修訂草案等。

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嗎

全國人***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四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做了多處修改,草案有望幾天后提交表決。全國人大棠委會組成人員24日在分組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時,強烈抨擊山西“黑磚窯”事件,并提出要盡快通過勞動合同法,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 人大棠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留言] ☆ 專題:聚焦勞動合同法 ☆ 勞動合同法草案(全文)

 ☆不簽合同支付兩倍工資

修改: 法律委建議在勞動合同法草案四審稿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將草案三審稿第八十二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全文]

滿一年不簽合同 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合同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超一個月未滿一年不簽合同 付二倍工資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并非“鐵飯碗”

草案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全國人***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
 

解讀:有棠委會委員認為,勞動合同法除需要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外,還應著重解決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明確小時工工資標準

   草案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全國人***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

  解讀:勞動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全文]

 ☆ 職業危害須寫入合同

草案規定: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的條款之一。
 

  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修改相關條款,堅持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勞動合同不同于經濟合同,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此外,四審稿增加相關條款,要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解讀:有些棠委會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全文]

 

 ☆ 可部分適用事業單位

  草案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有棠委會委員認為,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就沒有法律依據對其合法權益給予有效保護。

  修改: 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條款,使其可部分適用于事業單位。四審稿將草案三審稿第九十六條修改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全文]

 ☆ 勞動合同法更多解讀

  征求意見:七亮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2006年3月20日,全國人大棠委會辦公廳發出通知,從即日起向社會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這是全國人大棠委會2006年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3月20日至4月20日,共收到意見19萬多件。 [全文]

各地人民群眾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意見(一) (二) (三)

  一審:工作試用期不是“白干期”

  陳佳林: 《物權法》不是《特權法》,《物權法》對公共利益沒有界定,主要是考慮到在不同情況下,不同時期,公共利益的范圍是不確定的,因此,《物權法》難以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這個問題還是由土地管理法等單行法律規定的比較合適。 [全文]

  二審:保險隨人流動 更多飄一族受益

  全國人大棠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勞動合同法草案被提請二次審議。圍繞“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草案做了多處重要修改。根據棠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草案對適用范圍、企業規章制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服務期、競業限制、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經濟性裁員、集體合同、勞務派遣等社會廣泛關注的十多個方面的內容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讓更多的“飄一族”的普通勞動者受益。 [全文]

  三審:七大修改 回應四大難題

   全國人大棠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勞動合同法草案被提請第三次審議。圍繞“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草案做了七方面的重要修改,對關于約定服務期、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標準及訂立集體合同等四大難點問題作了回應。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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