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責任制考核制度
第一章 保密工作責任考核
第一條 我校保密工作考核的對象是各涉密部門、各級保密工作負責人和其他涉密人員。
第二條 對各涉密部門保密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保密管理組織機構的建立及各級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二)校保密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本單位保密規章制度的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及防護措施情況。
(七)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情況。
(八)重大涉密、涉外活動保密保障工作情況。
(九)保密自查的落實情況。
(十)保密工作檔案建設情況。
第三條 對各涉密部門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根據保密規章制度在各涉密部門實際工作中的執行情況,各期保密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和歷次保密檢查的結果,量化打小分,年終將各部門所有量化小分值相加并乘以相應工作任務的權重比得出該單位的年終保密考核分值,年終保密考核分值將納入到各部門實有考核項目的總分值中,每年年終由軍工保密辦將各涉密部門年終保密考核分值上報保密辦并經保密委批準。
第四條 對保密工作各級負責人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各類保密工作會議的參會情況。
(二)保密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對分管保密業務工作的熟悉情況。
(四)分管保密業務工作的落實情況。
(五)實際保密管理工作的成效。
第五條 對保密工作各級負責人的考核程序如下:
保密工作各級負責人要在學校處級及以上干部考核述職時,對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述職并參加考核,其他級別負責人由校保密委員會在每年年底組織述職考核,按照述職情況和工作
實績綜合評定考核結果,由校保密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考核結果將納入到個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第六條 對其他涉密人員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現。
(二)對保密法律、法規、基本知識、規章制度的掌握知悉情況。
(三)執行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參加保密教育培訓情況。
(五)配合保密領導組完成保密工作任務的情況。
第七條 對其他涉密人員保密工作考核的'程序如下:
涉密人員需在年終部門考試述職時,對自己履行保密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述職并參加考核。校保密辦根據考核結果并結合日常工作掌握情況對全校涉密人員進行二次考核,并將考核意見上報校保密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考核結果將納入到個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章 保密工作獎勵
第八條 每年對本年度保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先進事跡的部門和個人,報學校保密委員會進行評選。對符合條件者,分別授予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保密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額度的物質獎勵。
第九條 凡在工作中一貫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本校保密規章制度、守則,從未發生失、泄密事件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做為年度評選保密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充分條件,并給予年度一次性獎勵。
(一)長期從事保密工作,一貫堅持原則,忠于職守,不怕威脅,不受利誘,確保國家和校秘密事項安全。
(二)對改進保密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加強保密技術管理做出顯著貢獻的。
(三)在涉密專項活動中,嚴守國家秘密,對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一貫嚴守秘密或長期從事涉密工作,事跡突出的。
(五)發現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秘密事項,立即制止和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的。
(六)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國家秘密事項安全或對偵破失、泄密案件有功的。
第十條 申報與審批程序
(一)各單位、部門推薦申報填寫《保密工作先進集體申報(推薦)表》或《保密工作先進個人申報(推薦)表》,交軍工保密辦公室組織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請學校保密委員會審議批準。
(二)學校保密委員會決定對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保密工作先進個人的嘉獎方式、級別和獎金額度。
第三章 保密工作處罰
第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本校保密管理制度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處罰。
第十二條 處罰原則:對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或本校保密管理制度,對國家秘密的安全可能造成隱患的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對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事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被泄露事項的密級和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處罰辦法:
有下列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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