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資金審計方法
扶貧資金審計監督是扶貧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不斷加強和規范扶貧資金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的一個重要手段。目前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方法更隱蔽,給審計工作增加一定的難度,審計人員應注重審計方法,抓住審計重點,才能更好地履行審計職責。
(一)注重以項目為平臺。
即具體的扶貧項目從申報、立項、審批、招投標管理等程序來查閱檔案資料,發現疑點。項目申報程序一般是村申請,鄉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向縣市扶貧辦申報,縣市扶貧辦審核后報省扶貧辦,最后由省扶貧辦審查審批下達執行。一是檢查項目的計劃申報、審批程序,有無擅自改變項目計劃,不按上級審批的要求執行。二是檢查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同時查閱多個項目檔案資料臺帳,有無同一項目在不同年度申報、在不同部門申報、同一項目分解成多個項目申報的現象,避免一個項目重復申報,申報不實。三是對調整計劃的項目,要查明調整原因,審計其是否合法合規,防止項目審批的隨意性,堵塞人情腐化項目。
(二)注重以管理為抓手。
即抓住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的管理或具體承辦人開展審計,從中發現重大問題或疑點線索。一是審核項目工程是否嚴格執行“四制”要求,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有無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有無編制虛假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是否存在隨意或變相更改情況。有無工程監理不到位,工程轉包分包等問題影響項目工程質量。二是深入村社、農戶和田間地頭,實地現場勘測、丈量查看工程項目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的設計要求;有無故意擴大建設規模,隨意調整建設地點,變更建設內容,改變資金用途。三是建成后是否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制定具體管護措施,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三)注重以資金為主線。
即沿著扶貧資金的流向進行審計,檢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一是掌握省、市下達分配資金文件,核定下撥指標數目。二是注意“三核對”,即上級分配的指標文件與賬款的核對,指標分配與資金到賬數的核對,上級分配的'指標、項目、用途與安排的指標、項目、用途核對。從而核查資金分配層次中的漏洞,揭露資金分配中違規行為。三是資金撥付環節中存在的差異,要逐筆查明差異原因,順著資金撥付流向,分析掌握資金活動的最終去向。四從報賬原始發票入手,核實票據開支范圍與建設內容是否一致,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如果以現金方式補助要有農戶親自簽字蓋章,并進一步實地入戶訪問與本人核實;如果是原材料購進、領用情況,要有物資入庫單、出庫單、領用清冊,并到項目現場了解核對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大額現金支出,報賬時要一律使用正式發票,杜絕白條入賬,并核實支出的真實性。
(四)注重以績效為方向。
即檢查資金使用效果、促進合理有效利用資金,確保專項資金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是對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進行分析,是否符合當地實際情況,有無未開工、已開工但停工、已完工但未交付使用閑置,或利用率不高,項目不能發揮作用甚至損失浪費等。二是對資金的撥付結存進行檢查,有無因項目立項不切實際、計劃下達較晚、變更調整項目計劃、項目實施方案未落實、施工進度緩慢等原因,導致資金結存數額大未撥付使用,“躺著睡大覺”的問題。三是審查項目是否經過專家論證、按規定立項、組織實施和驗收。驗收的工程項目是否達到預期效益,有無因管理不善或工程質量等原因造成的損失浪費或事故隱患問題。四是分析項目投入使用后,所在項目區或村的農業生產生活條件、生態環境是否得到改善,產業生產能力、農民收入是否得到提高。進一步核實項目自身運行成本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檢查資金的投入未產生經濟效益或未達到預定經濟效益的原因。
(五)注重以計算機為輔助。
扶貧資金惠及老百姓,逐級下撥,最后到每一農戶手中,補貼資金不大但數量多。如果仍用傳統的手工審計,核查結果面少費時,不能查明總體情況。運用計算機審計,將政策規定、補貼對象申報信息、資格審查信息、補貼資金發放信息等整合到一起,進行篩選對比分析,規范計算機審計工作程序, 可事半功倍地揭示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審計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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