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勞動合同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
經營地址 :
第二條 乙方姓名 性別 戶籍類型(非
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地址
在淄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二、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簽訂類別為 1 勞動合同。1新訂. 2續訂
第三條 本合同為 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 。
1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貳拾伍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
其中:試用期 0 個月,試用期自甲方用工之日起計算。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在 銷售 崗位上從事 銷售 工作。
除突發事件搶險避險等緊急情況乙方應服從甲方指揮安排外,若因甲方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進行變動調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訂立變更協議。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乙方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加班加點后,不能按規定時間休息休假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休或者由甲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 按 1484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本地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參加并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病、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可以適時制定和調整福利制度。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為無害工作(或者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崗位,容易產生 ----- 危害)。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五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對乙方違章違紀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可以予以拒絕。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變更本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并互留變更文本。
第十八條 本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本合同條件的,本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與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按裁減人員解除本合同:
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甲方依本條(一)、(二)、(四)項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條 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一)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乙方交納社會保險費的;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6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乙方根據本條(三)、(四)項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因甲方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情形,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四)因乙方出現意外事件的情形,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依本條(一)、(三)項終止本合同時,除因合同期滿甲方在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下,提出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甲方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甲方應當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況消失時終止:
(一)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甲方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二十五條 雙方根據需要可另行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約定事項,按法律法規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或者因解除、終止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可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應當向乙方交付本合同原件一份,由乙方保存。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備案(章):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四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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