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后感2000字 羅爾斯正義論讀書報告

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后感2000字 羅爾斯正義論讀書報告

日期:2023-03-12 07:26:1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后感作文  (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么關系呢,其實我們很難用只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

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后感作文

  (一)

羅爾斯的正義論讀后感作文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會疑惑,這兩者有什么關系呢,其實我們很難用只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書中有關“幸福和法律的關系”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說道法律,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檢察院,警察局,穿著正裝的律師,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釋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那就換種思路。我們人類賴于肉體而生存,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欲望,欲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范來約束我們。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與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是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調整的是一種涉他的行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對外在環境和自身產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幸福不僅僅是主觀感受,而且是人們對于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在我們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相愛。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

  在這些書中,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斷為基礎的。法律觀取決于社會觀,社會觀取決于人生觀,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至善”,“至善”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規范的背后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助的關系上實現我們個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實現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是對自由、正義、平等、效率的追求,作為一種行為的規范和行為的約束機制,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總之,在法律的眾多特征中,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說,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階梯狀”一樣,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可以進行合作、建立契約,而幸福的實現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當然,倫理學意義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下的,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

  (二)

  讀完了這部巨著,對我觸動還是挺大的。剛逛了下豆瓣,發現給這本書作評論的人特別少,而且很多人反應這部書難度,我就突然對自己的信心倍增,因為我沒有覺得它難度,只是覺得羅爾斯是個太謹慎的學者了,總是不斷給自己設置理論上的限制,并且從先驗和經驗兩條路徑來系統而仔細的論證自己的正義原則。

  在第一編“理論”部分,羅爾斯主要從原初狀態出發,為了讓原則更加的簡單而且易于推出,他還預設了無知之幕,由此,他論證了處于無知之幕狀態下的人們會傾向于統一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及差別原則。雖然主要內容只有這么多,但是謹慎的羅爾斯花了整整一編來說明這些問題,包括對無知之幕的限定,對原初狀態的說明,以及為什么要假設這樣一個前提,通過與功利主義、直覺主義的對比,說明人們為什么會選擇正義原則(最大最小值推理),正義原則有著什么樣的特征,而這兩個正義原則之間以及內部又有怎樣的詞匯序列,這種詞匯序列是如何形成的……總之,羅爾斯在不斷的與各種功利主義對比中,詳細而又全面的說明了正義的兩個原則是如何被選擇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羅爾斯主要是描述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并考察它們給個人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應該說,這是理論應用于現實的制度和個人的部分。這也是使理論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環。在應用于制度時有四個階段的序列,即接受正義原則、立憲階段、立法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把指定的規范應用于具體個人階段,這四個階段也是去無知之幕的過程。而正義原則的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和差別原則在經濟分配制度中也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羅爾斯還考慮用儲蓄正義來解決代際間的正義問題。至于在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部分,羅爾斯基于正義原則推導出了許多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如忠誠、承諾等。另外,羅爾斯還特別考察了社會出現不正義法律的情況,他強調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且人們還必須去遵守,因為這是過半數原則所通過了的,但是人們也可以通過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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