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終止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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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2 01:42:2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合同終止賠償本文講的是終止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問題,中顧網律師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同時還包括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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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合同終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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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終止賠償

  我于2008年2月份進公司,簽的是兩年的合同,合同書上的.工資是4000元,每月扣公積金200元,社保400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伙食費70元,個人所得稅125元,每個月領3200元左右,現在公司要終止勞動合同,請問我可以得到那些賠償?

  中顧網律師解答:

  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你一個半月的工資

  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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