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范本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怎么寫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范本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怎么寫

日期:2023-03-10 22:16:5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跟協議書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么協議書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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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合伙經營xxx食品有限公司(暫定)一事達成一致,為保證合伙事務順利執行,特訂立協議如下,以資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約定

  第一條本協議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并簽署。

  第二條本協議所約定的個人合伙經營范圍為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品牌下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本協議所約定的火鍋店字號為“xxx”。

  第四條本協議約定的合伙期限自本協議簽訂生效時起算,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無合伙人提出終止合伙的,則繼續經營,也可以根據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終止經營期限,并進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資

  第五條本協議所約定的經營項目以現金出資和技術入股方式,出資方式:

  1、甲方:(1)出資額為元(大寫:),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的%;

  (2)以技術入股,占總股份的%;

  2、乙方:出資額為元(大寫:),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的%;

  3、丙方:出資額為元(大寫:),以現金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的%;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大寫:),現金投資占總股份的%,技術入股占總股份的%。

  以上所述出資均為貨幣出資,幣種為人民幣。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人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人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第六條利潤分配按照各合伙人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特別注明:第一個火鍋店利潤分配時,以技術入股的(即甲方),先分配凈利潤的%后,剩余利潤按各合伙人占股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條本協議所稱利潤是指火鍋店在扣除日常開銷、稅費、職工工資及相應應付款后的凈利潤,凈利潤原則上按月分紅。

  第八條火鍋店開業的前3個月不進行利潤分紅,第4個月開始進行利潤分紅,流動資金應保證在萬元以上,月底結算時,流動資金不足萬元時,原則上不進行分紅,該月的凈利潤應逐月累計,至凈利潤超過萬元時,在當月將超出的部分進行全額分紅。

  第九條每月五日為分紅基準日,基準日后三日內,總經理應將合伙人上月應得分紅匯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賬戶。當月如遇清算,則當月利潤隨清算時一并分配。

  第十條火鍋店如發生虧損和其他原因對外形成債務的,首先由火鍋店自有資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對外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由各合伙人按照股份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因承擔連帶責任導致承擔了其他合伙人應承擔份額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四、合伙事務執行

  第十二條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人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人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執行有損其他合伙人利益的,由執行人承擔)。

  第十三條合伙人一致推選乙方擔任合伙事務執行人。

  第十四條執行人的職責

  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人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人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人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人出資的方案;

  8、每月并不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人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人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人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占股51%的合伙人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合伙事項的日常經營及財務、人事均由總經理或合伙事務執行人進行統一分配管理。

  第十六條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人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人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人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技術股

  1、甲方擁有的技術入股,對相應的技術部分承擔責任;

  2、技術股占股只參與利潤分配并擁有投票權,追加投資時,技術股占比部分不需出資,資產分配時不參與資產分配,為保護技術股持有人利益,技術股應分配利潤不得用于再投資;

  3、技術股不能退股,該技術股的技術應至少由2人以上掌握(人員由甲方指定),并且必須將該技術(包括配方及操作流程)以書面的形式備案保管;

  4、技術股的技術所有人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提供該技術的,應由掌握技術的另外一人繼續提供技術;若掌握技術的2人均不能繼續提供技術時,則該技術的書面備案應立即向所有合伙人公開,并由合伙人共同決定處理方案。

  5、甲方不得將該技術直接或間接向第三方提供,一經查實存在以上情況,甲方必須向合伙人公開該技術、并不再擁有技術股權,甲方所持有的技術股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合伙人,參與了技術泄漏的合伙人,均不具備分配資格。

  第十八條合伙事務的決定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1、處分合伙人不動產;

  2、改變合伙人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人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以合伙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

  6、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7、合伙人與本合伙項目進行交易;

  8、合伙人增加對合伙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9、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在簽訂該協議起五年內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人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項目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項目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項目,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條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項目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項目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人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人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人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人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二十三條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人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人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四條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人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人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未到退伙期限的,可由其他合伙人共同協商是否收取違約金,一經確認后,退伙人將無條件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出資金額;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人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合伙項目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項目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合伙項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人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六條合伙項目的解散

  合伙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條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人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第二十八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人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人法》而導致合伙人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協議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5、出現以上違約的,可由其他合伙人共同協商是否收取違約金,一經確認后,違約人將無條件支付,違約金不得超過出資金額。

  第二十九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項目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三十條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以合伙項目名義對外進行擔保、融資或者需變更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三條因需變更字號、經營范圍、主要營業場所事項的,實行合伙人一票否決制,否決的合伙人應當退伙并進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伙人重新達成一致協議的除外。合伙人認為有其他重大事項需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議的,可以提請總經理召開全體合伙人大會,形成書面的決議,并按決議執行。

  五、增資、減資

  第三十四條經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資金投入或者減少資金投入,原則上按原始投資比例進行增減資;不能一致同意的,由投票決定,投票決定產生結果后,合伙人應無條件執行,不執行或無能力執行的,應視為退伙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變更投資金額的,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按照變更后的占股比例進行處理。

  六、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如實出資的,按照其未出資的數額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合伙事務執行人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管理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伙財產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利向合伙事務執行人索賠。

  第三十七條本協議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其未出資的資金額為基準計算,每日承擔違約金0.5%。

  第三十八條對于違約方所應支付的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七、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各方補充約定。約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鍋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它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經各方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本協議連同本頁(條)共計九頁(四十三條),連續頁加按各方騎縫手印,協議內容以加按協議各方手印頁碼上的為準。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2

  甲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二、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普通合伙)。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五、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出資評估

  1.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天 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時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2.全體合伙人一致確認 方以勞務出資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元。

  七、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八、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九、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公積金__%;

  (2)提取公益金___%;

  (3)剩余利潤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5.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 各自出資的比例 承擔債務。

  6.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改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7.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十、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十二、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十三、合伙事務的執行

  1.委托執行人

  (1) 方負責經營管理, 方負責財務出納, 方負責財務會計。

  (2)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作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負責人。

  2.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 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 一人一票 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3.其他合伙人對執行人的監督權

  (1)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十四、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及合伙企業事務的決定

  1.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一般事項應實行合伙人 一人一票 并經全體合伙人 過半數 通過的表決辦法,重大事項應經全體合伙人 一致 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享有退伙的權利。

  2.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十五、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任何條款,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十六、合伙營業的繼續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十七、合伙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1.合伙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應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九條盈余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九條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6)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十八、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6.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四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且可由其他合伙人全體決定除名。

  十九、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合伙企業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二十、保密

  協議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保密義務永久有效。本保密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受本協議終止、解除以及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二十一、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

  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二十二、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其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日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四、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協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協議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協議相抵觸。

  二十五、補充及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

  二十六、協議的效力

  1.本協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丙方(簽字或蓋章):

  聯系人:

  聯系方式:

  地址: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3

  合伙人: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合伙人_______(姓名),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xxxxxxxx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

  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___________。

  2.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xxxx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xxxx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家裝公司合伙入股協議書4

  甲方(合伙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伙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自愿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雙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資金優勢,合伙成立、經營一家飯店,為顧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飯菜和溫馨、舒適的就餐環境,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和經營場所地點

  1、合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場所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范圍

  甲、乙雙方的合伙經營范圍為:餐飲。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甲、乙雙方以現金共同出資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20%;乙方出資_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80%。

  2、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各自的出資存入以甲方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折(開戶名稱: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權。一方逾期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繳付出資金額的萬分之十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第六條飯店品牌

  1、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作為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品牌。

  2、甲方保證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該品牌能由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該品牌主張權利,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品牌禁止

  1、在合伙期間,甲方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如違反約定,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元。

  2、在合伙期間,如發現他人使用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成立、經營飯店,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個月內就他人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第八條合伙財產

  甲、乙雙方的出資、以合伙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財產,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

  第九條財務收支

  1、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一切款項的收支,必須如實記帳。

  2、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財產__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_元)的款項,必須事前征得對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對方認可,否則,以私自侵占論。

  3、甲、乙雙方在每月的1-5日對上個月飯店的收支帳冊等財務資料共同進行核查,并就核查結果形成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由雙方共同簽名確認,雙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響正常財務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飯店的收支帳冊進行核查。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員工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雙方每隔________個月進行一次分配。

  2、虧損分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

  第十一條合伙事務執行

  甲、乙雙方決定由甲方擔任合伙負責人,執行合伙事務,其權限為:

  1、辦理飯店成立的有關工商、稅務、衛生等證照手續。

  2、對日常合伙事務進行全面管理;

  3、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4、訂立經營價格,出售合伙的產品,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伙債務。

  6、其他合伙事務。

  乙方不執行合伙事務,但有權監督甲方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報告一次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需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或法律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對方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重大事項

  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名稱;

  2、改變合伙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7、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1、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應歸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賠償;

  2、禁止甲方或乙方單獨或與他人在廣西南寧市城區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經營范圍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組織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甲、乙雙方擔任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十條第1項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如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十條第2項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按第五條第2項的約定處理;如逾期_______日仍不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按退伙處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未約定,甲、乙雙方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國家法律的規定執行。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4、甲、乙雙方相互向對方出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由對方收存。

  5、本協議簽訂地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后生效。

  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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