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
導語:普通話水平 等級分為三級六等,即一、二、三級,每個級別再分出甲乙兩個等次;一級甲等為最高,三級乙等為最低。下面是推廣普通話的法律依據,大家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37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語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4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6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14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第7條:"建立和完善有關語言文字工作的法規體系,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中小學、師范院校要繼續把說好普通話、寫好規范字、提高語言文字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漢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宏觀管理,依法努力提高全社會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意識,到2010年在全國實現文字應用基本規范化。"
《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要正確使用祖國的語言文字,大力推廣普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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