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于遲到早退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于遲到早退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對于遲到早退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于遲到早退的規定是什么

日期:2023-02-27 17:25:0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對于遲到早退的規定  遲到早退是企業很常見的現象,這時候有很多的人都會問遲到早退勞動法有規定嗎?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遲到早退規定,希望對您有所

勞動法對于遲到早退的規定

  遲到早退是企業很常見的現象,這時候有很多的人都會問遲到早退勞動法有規定嗎?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遲到早退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遲到早退的規定

  1、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2、所以建議你HR部門制定出一整套關于遲到早退的工資處理計算方法。但是一定要記住,站在單位角度上來說,遲到早退扣除的工資不能用“罰款”來解釋。

  3、首先一個人的工資如果是2000元,這個月的正常出勤工作天數如果是21天,每天工作暫且按八小時算,那么就是168個小時,那么每個小時約等于11.9元。遲到1小時那么就在這個月工資里面少發11.9元。不過這個比較煩,你還要算,所以如果你公司員工平均工資在2000以上的,那么就定一個規定,遲到一小時,少發10元工資,這個在合法范圍內。

  公司遲到早退管理制度

  遲到

  1、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后15分鐘內打卡者為遲到。

  2、員工遲到每次扣薪5元,當月遲到3次者記小過1次。第4次以上每次記小過1次。依次累計。

  3、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15分鐘后打卡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處。

  早退

  1、員工在規定下班時間前15分鐘打卡者為早退。

  2、員工早退,每次扣薪5元,當月早退3次者記小過1次。第4次以上每次記小過1次。依次累計。

  3、員工在規定下班時間15分鐘前打卡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處。

  員工遲到早退曠工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市場營銷部、項目技術部、投資發展部、會議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大過1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發當月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第二個月起留用察看,發放基本工資;每月累計曠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辭退。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在規定時間內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未經批準,值班人員不得空崗或遲到,如有空崗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如有遲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二、員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擴展資料:

  勞動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員工曠工及遲到如何處罰的的條款;只在第四條中授權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縱觀所有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一條授權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罰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關于勞動合同法曠工開除的情況有在試用期不合格,有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規定具體曠工幾天會被開除,具體規定曠工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認真工作,提升自己才是我們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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