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海事局的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頒發的有關港航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領導所轄縣(市)區港航監督工作,制訂轄區港航監督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3.負責轄區內港監人員的培訓、考核,提高港監人員的執法水平。
4.根據《船舶登記條例》,辦理船舶登記工作。
5.負責辦理轄區內油船船員操作證,二.等、四等船員適任證書;負責市區范圍內五等船員及非機動船駕長、渡工的培訓、考試(考核)、發證和審驗工作,受省局委托辦理有關船員培訓、審驗工作。
6.負責所轄客渡船的'安全監督,辦理市區范圍內的船舶簽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并辦理市區范圍內危險貨物的監裝、監卸和裝運危險貨物船舶以及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
8.負責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調解處理工作。
9.宣傳港監法規,維護航行秩序,實施船舶安全檢査,預防和處理水上交通違章,保障航道安全暢通。
10.負責轄區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及監督,發布和管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1.負責對由市審批渡n的設置、遷移、撤銷進行安全審核與驗收。
12.負責船舶港務費、港監規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13.完成法規規定和上級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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