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出納工作流程
1資金收支的一般程序
出納人員辦理資金收支業務要求有章可循,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業務處理,才能保證出納工作的質量。
(1)資金收入的處理。
①清楚收入的金額和來源。出納人員在收到一筆資金之前,應當清楚地知道要收到多少錢,收誰的錢,收什么性質的錢,再按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處理。其基本業務如下:
確定收款金額。如為現金收入,應考慮庫存限額的要求。
明確付款人。出納人員應當明確付款人的全稱和有關情況,對于收到的背書支票或其他代為付款的情況,應由經辦人加以注明。
收到銷售或勞務性質的收入。出納人員應當根據有關的銷售(或勞務)合同確定收款額是否按協議執行,并對預收賬款、當期實現的收入和收回以前欠款分別進行處理,保證賬實一致。
收回代付、代墊及其他應付款。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賬務記錄確定其收款額是否相符,具體包括單位為職工代付的水電費、房租、保險金、個人所得稅,職工的個人借款和差旅費借款,單位交納的押金等。
②清點收入。出納員在清楚收入的金額和來源后,進行清點核對,清點時應沉著冷靜,不要圖快。其業務如下:
現金清點。現金收入應與經辦人當面點清,在清點過程中出納人員發現短缺、假鈔等特殊問題,應由經辦人負責。
銀行核實。銀行結算收入應由出納人員與銀行相核對,如為電話詢問或電話銀行查詢的,只能作為參考,在取得銀行有關的收款憑證后,方可正式確認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清點核對無誤后,按規定開具發票或內部使用的收據。如果收入金額較大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便于資金的安排調度,手續完畢后,在有關收款依據上加蓋“收訖”章。
如果清點核對并開出單據后,再發現現金短缺或假鈔,應由出納人員負責。
③收入退回。如因特殊原因導致收入退回的,如支票印鑒不清,收款單位賬號錯誤等,應由出納人員及時聯系有關經辦人或對方單位,重新辦理收款。
(2)資金支出的處理。
①明確支出的金額和用途。出納人員支付每一筆資金的時候,一定要知道準確的付款金額,合理安排資金。
明確收款人。出納人員必須嚴格按合同、發票或有關依據記載的收款人進行付款,對于代為收款的,應當出具原收款人證明材料并與原收款人核實后,方可辦理付款手續。
明確付款用途。對于不合法、不合理的付款應當堅決給予抵制,并問有關領導予電匯報,行使出納人員的工作權力,用途不明的,出納人員可以拒付。
②付款審批。由經辦人填制付款單證,注明付款金額和用途,并對付款事項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有關證明人的簽章。經辦人的付款用途中,涉及到實物的,應當有倉庫保管員或實物負責人的簽收;涉及到差旅、銷售費用等的,應當有證明人或知情人加以證明。
有關領導的簽字。收款人持證明手續完備的付款單據,報有關領導審閱并簽字。
到財務部門辦理付款。收款人持內容完備的付款單證,報經會計審核后,由出納辦理付款。
③辦理付款。付款是資金支出中最關鍵的`一環,出納人員應當特別謹慎,要用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態度認真對待,因為款一旦付出,發生差錯是很難追回的。嚴格核實付款金額、用途及有關審批手續。
現金付款。雙方應當面點清。在清點過程中發現短缺、假鈔等情況,由出納員負責。
銀行付款。開具支票時,出納人員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保證要素完整、印鑒清晰、書寫正確,如為現金支票,應附領票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單位證明。辦理轉賬或匯款時,出納人員應書寫準確、清晰、完整,保證收款人能按時收到款項。
付款金額雙方確認后,由收款人簽字并加蓋“付訖”章。如為轉賬或匯款的,銀行單據直接作為已付款證明。
如確認簽字后,再發現現金短缺或其他情況,應由收款經辦人負責。
④付款退回。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支票或匯款退回的,出納人員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如因我方責任引起的,應換開支票或重新匯款,不得借故拖延;如因己方責任引起的,應由對方重新補辦手續方可辦理。
2資金收支的賬務處理
出納人員的賬務處理相對而言較為簡單,其程序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具體可分為:
(1)按照經濟業務內容設置出納賬戶。
(2)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審核原始憑證。
(3)根據復式記賬原理填制記賬憑證。
(4)登記出納日記賬和相關備查簿。
(5)財產清查,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6)編制出納報告。
(7)保管出納資料,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3出納工作的階段日程
出納工作是按時間分階段進行處理和總結的,因此出納員在了解資金收支的一般程序和賬務處理之后,要對工作有個時間的概念,以保證出納業務得到及時處理,出納信息得到及時反映。
(1)上班第一時間,檢查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2)向有關領導及會計主管請示資金安排計劃。
(3)列明當天應處理的事項,分清輕重緩急,根據工作時間合理安排。
(4)按順序辦理各項收付款業務。
(5)當天下班前,應將所有的收付款單據編制記賬憑證登記入賬。
(6)因特殊事項或情況,造成工作未完成的,應列明未盡事項,留待翌日優先辦理。
(7)根據單位需要,每天或每周報送一次出納報告。
(8)當天下班前,出納人員進行賬實核對,必須保證現金實有數與日記賬、總賬相符;收到銀行對賬單的當天,出納人員進行核實,使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與銀行對賬單在進行余額調節后應當相符。
(9)每月終了3天內,出納人員應當對其保管的支票、發票、有價證券,重要結算憑證進行清點,按順序進行登記核對。
(10)其他出納工作的辦理。
(11)當天下班前,出納人員應整理好辦公用品,鎖好抽屜及保險柜,保持辦公場所整潔,無資料遺漏或亂放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