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意思 解除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法律

解除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意思 解除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法律

日期:2023-03-31 06:54:3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解除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  勞動關系的解除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必須要很慎重的對待。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關系解除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勞動關系的方法是什么

  勞動關系的解除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必須要很慎重的對待。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關系解除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的解除方法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關系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面解除,在每個分類下面又有各自的小的分類。同時也有對解除勞動關系的限制,以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

  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但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無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最后兩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無需書面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勞動關系。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未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內容和程序要件的,即應認定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范圍應當包括因勞動者擅自離職、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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