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解除勞動合同 糾紛
“憑什么罰我180元?源頭錯了,中間環節必須是對的嗎?”傅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她因為在公司網絡交流平臺上發了一句牢騷話,便被公司以損害企業文化、造成負面影響為由將其解雇,解除勞動合同 糾紛。
7月11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南通某風機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原告傅女士雙倍經濟賠償金共計12250元。
一句抱怨遭公司解雇
現年32歲的傅女士于2008年5月底進入南通某風機公司上班,從事對外采購工作。20xx年6月初,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又續簽了20xx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
去年6月24日,傅女士所在的采購科根據公司品保部門的銷售排產計劃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了采購防爆電動機和電機的合同,同年7月8日這批貨物按合同時間到達并經檢驗合格入庫。同日,公司設計科下達了銷售排產采購設備的定額單和外購件匯總表,與原先采購要求不一致,但之前購買的設備已入庫,無法再改。同年10月19日,公司生產部門在使用電機時發現實物與技術要求不一致。一周后,公司就此事作出調查結果,認為品保部下單及銷售排單參數不明確及采購工作不到位是造成這次采購錯誤的原因,給予傅女士等多人扣款處理,傅女士被扣180元,調查處理結果公布在公司內部網絡交流平臺,合同范本《解除勞動合同 糾紛》。
“憑什么罰我180元?源頭錯了,中間環節必須是對的嗎?”傅女士在交流平臺上作出回復說。不久,傅女士就因為這句在公司內網群發的話,遭到了辭退處理。傅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屬違法解約
審理中,公司是怎么解釋的呢?據了解,該公司拿出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員工行為管理規定》,其中的`一條表述道:因不服從工作安排、檢查、激勵而故意制造事端、刁難或出言恐嚇管理人員的,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給予待崗或開除,同時負激勵200元至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原告的言論來看,得不出該行為屬于“故意制造事端、刁難或出言恐嚇管理人員”的結論。因此,被告對原告予以辭退的處理于法無據,也與其單位的規章制度不符,屬于違法解除,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動合同賠償金12250元。被告提出上訴,后被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
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時代,這起新型勞動合同糾紛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承辦該案的合議庭審判長顧曉威分析說,今年以來,南通市中院受理的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多達941件,這其中有不少都屬于企業與員工溝通不夠才產生的矛盾糾紛。該案中被告將其上升到嚴重損害企業文化,并選擇了解雇員工這種最嚴重的過錯懲罰方式,完全違背了企業文化“公司要關愛員工”的核心理念。公司應當給予每個員工表達自己看法的權利,并反思決策和管理是否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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