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場租賃合同8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豬場租賃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豬場租賃合同 篇1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合同:
1.甲方同意將位于的養豬場(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包租給乙方,用于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書面授權;
2.租賃期限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辦公室及料庫以及魚池,年租金總計叁萬元,首年租金須于合同簽訂日支付;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租金每年月日前繳納。
5.乙方須于約定租金日前繳納租金,否則,甲方有權收取每日元滯納金,直至單方面終止本租賃合同。
6.合同簽訂日,乙方須繳納租賃保證金叁萬元整;該保證金在合同終止后,乙方繳清電費以及其他應繳費用后,7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7.租金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表,并由甲方出具相關收款收據;
8.乙方對該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該租賃物轉租、用于償還債務或者用于抵押;
9.乙方在甲方場地內的改、擴建行為,不能破壞甲方現有的樹苗、植物;同時需要甲方的書面授權;
10.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群眾的公共關系;
1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的任何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乙方須承擔由于本租賃行為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水電費,通訊費及稅費等);
12.甲方提供水電源供乙方自行接入。
13.乙方租賃期內水、電費由甲方統一收繳,并出具收款收據;乙方若不按時繳納費用,甲方有權停止供應水、電。
14.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方出面(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協商完成后,乙方應如期無條件搬遷;屬于豬苗補償金歸乙方所有;屬于甲方的投資項目及建筑物、水電、林地等設施賠償歸甲方;
15.本租賃合同系包租合同,乙方在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若因為乙方生產過程中的錯誤導致甲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林木等),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6.乙方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詳細安全操作規范,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同時乙方應規范隨帶家屬(如老人、小孩等)的安全意識;在池塘等危險場所設臵醒目的安全提醒;若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17.租賃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甲乙雙方共同驗收房屋財產,若因為乙方人為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害,乙方應給予維修;若乙方不承擔維修責任,甲方有權動用租賃保證金進行維修。對于房屋正常老化,甲方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18.租賃期間,若發生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
19.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筑物歸甲方所有;若乙方因為各種原因,在合同期滿或者合同提前結束后日內,不處理相關設施,則設施所有權由甲方承接,并由甲方自由處理;
20.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
2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且乙方支付租賃保證金起生效。
2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豬場租賃合同 篇2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座落于莆田市城廂區靈川鎮青山村井邊七組一養豬場出租給乙方楊慶陽作為養豬使用。
二、租賃期共三年,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養豬場交付乙方楊慶陽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養豬場。
1、擅自將養豬場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利用承租場地非法生產國家違禁品等,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累計達10天的。
4、如乙方逾期不搬遷,甲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甲方因此所受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四、甲、乙雙方議定三年租金為人民幣15萬(金額大寫:壹拾伍萬元整。乙方三年租金15萬元分三年期付款方式。付給甲方年租金伍萬元,交納租金方式為現金,每年提前10天支付承租金。第一年租金中,乙方扣除伍仟元作為場地、設備維修費,實付肆萬伍仟元整。
五、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貳萬元作為承租豬場保證違約金。合同期滿,乙方返還豬場時,甲方應將承租保證違約金貳萬元(不計利息返還乙方)。
六、未經雙方協商,不得在場豬舍內改動任何設備和場地,確實需要更改應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才能改動施工,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負承擔。
七、甲方提供乙方租賃期內條件有:母豬舍1座,母豬產房1座,中豬舍1座,大豬舍1座。
八、乙方要按時向有關部門交納電費,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被斷電,甲方一律不負責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要管理本場周圍環境衛生,要經常清理排污溝管道等環境衛生。
九、乙方在租賃期間,周圍安全環境、道路交通,當地群眾、污水排放,由甲方負責處理。
十、乙方在租賃期間,一切生產安全、經營管理,財務往來等經濟責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甲方不負任何經營生產中安全、經濟等責任。
十一、甲方租賃養豬場,已被政府規劃為工業用地,隨時有被政府征用的可能,甲方只向乙方擔保飼養一年,往后二年,甲方不給予擔保,承租方無條件把豬場歸還給政府用地等政策。
十二、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議定時間,交付場地給乙方使用,負責賠償付違約金每日貳佰元整。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每逾期一日應支付應繳金額3%滯納金。
3、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場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貳萬元整。如因此造成承租場房屋毀損的,還應負責賠償。
4、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愿意承租,甲方不給予退還當年租金和違約金。
5、甲方場地被政府征用和由政府統一治理排污環境等造成乙方無法繼續承租的,甲方應退還當年余月租金和違約金給乙方。
6、甲方接到政府征地通知,應提前6個月通知乙方。 十三、租賃期滿時,乙方應在到期日起五日內將所租場舍交甲方驗收,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理恢復原狀,并結清由于承租期間所有費用。
十四、免責條件:場舍如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不承擔責任。
十五、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有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備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豬場租賃合同 篇3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保證出租的豬場屬于個人所有,并擁有相應年限的豬場土地使用權,否則由此產生的相應后果由甲方負責,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加倍賠償乙方損失。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
位于,建筑面積平方米。甲方并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
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繳納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該豬場每年租金總計為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直至合同結束為止。
3.該豬場目前的母豬、公豬、仔豬總計價值為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乙方首付(大寫:萬仟佰拾元整),乘下余款乙方在第二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人民幣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租金,甲方并出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期間豬場修繕及原有設備的處理
1.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自愿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供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舊豬舍。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據養殖的需求擴建豬場,資金費用由雙方協商共同出資。
4.租賃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各項費用的繳納
1.水電費: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
2.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處理養殖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2.乙方盡可能協助甲方享有相關的政策優惠。
3.若上述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根本的解決,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七條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在合同期間內甲方不能將豬場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在合同結束后,若甲方將豬場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八條免責條件
1.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回定金和未到期的租金。
3.甲乙雙方其它約定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頁,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見證人:
豬場租賃合同 篇4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現有的三棟豬舍及附屬住房租給乙方養豬使用,建筑面積約 ㎡具體事項如下:
一、租用時間定為 5 年,即20 年 月至20 年 月底止,每年租金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乙方在使用期內交甲方使用押金: 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合同期滿后,甲方退回乙方交付的使用押金,合同自動終止。
二、付款方式:乙方必須提前付清前一年租金,方可進行第二年的養殖作業。租期滿另訂合同。
三、在租用期內,乙方不得從事違法活動,損害養殖周邊一切果木及建筑設施,如有違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但在租用期內,乙方的一切債務與甲方無關。
四、在租用期內,乙方只有豬場的使用權,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并做到維護甲方豬場內的一切使用設施,如遇特殊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在此期內如有損壞和被盜,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如遇國家征收此地,固定資產及生豬的一切補償歸甲方所有,生豬搬遷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六、乙方租用期內,甲方應做到水通、電通、路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養殖或無故解除合同,否則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在租用的前兩年內,如遇環保、工商等上級的通知和指示使得乙方不能正常養殖,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所未租用的資金及押金。如乙方租憑期間想終止合同,甲方已收租金不得退還。
八、以上協議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違約者一切后果自負,該協議為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豬場租賃合同 篇5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充分協商,現就乙方租賃甲方豬場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概況:
甲方將位于 村的 豬場租賃給乙方,租賃范圍為甲方豬場現有的固定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和現存的一切設施設備及其他一切定著物,上列資產由甲方列具清單(詳見附表1)后雙方簽字認可,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 年。即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內如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革或不可抗因素,導致豬場未能正常經營,則豬場租金雙方另行協商。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續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后,乙方租賃甲方豬場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整(¥: 元);另乙方接收甲方豬場低耗物品、飼料及生豬等折價人民幣: 元整(¥:元)(詳見附表2),合計人民幣: 元整(¥: 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星期內乙方第一次一次性支付甲
方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賃費用的90%及豬場低耗物品、飼料及生豬等的折價人民幣: 元整,合計支付元)。以后按相同租賃標準每 年支付租金一次。第一次所留10%的租金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之內付清。合同期滿,若有續租,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四、雙方責任:
1.乙方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內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承租前甲方是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清償,與乙方無關。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生產安全責任、疫病防控等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租賃甲方豬場后的所有開支(含員工工資、生產生活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甲方需移交全部豬場給乙方。
五、其它約定:
1、乙方承租后實行自主生產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在租賃期內,豬場內的經營權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3、承租期內的豬場周邊外部環境、排污等與群眾的一切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協調、處理,與乙方無關。
4、在乙方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租。
5、在乙方租賃期內,若甲方需進入豬場,應征求乙方同意且不能影響正常生產,并按乙方規定的消毒程序進出。
6、租賃期內一切國家政策和申請項目資金、項目補貼等全部歸乙方(乙方所需有關材料甲方應積極配合支持),甲方不得干涉和另行申請(如甲方有特殊關
系能申請到有關扶持資金,也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再做商議)。
7、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擁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經營權,并承諾其員工及豬場周邊的村民將不會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否則,造成的一切影響均由甲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均應向守約方支付豬場總租金 20 % 的違約金。
七、糾紛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充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甲乙雙方均應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下頁為簽字頁)
(本頁無正文,為《豬場租賃合同書》雙方簽字頁)
甲方:
代表人:
乙方:湖南大康牧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年月日
豬場租賃合同 篇6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充分協商,現就乙方租賃甲方豬場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概況:
甲方將位于村的豬場租賃給乙方,租賃范圍為甲方豬場現有的固定資產(含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和現存的一切設施設備及其他一切定著物,上列資產由甲方列具清單(詳見附表1)后雙方簽字認可,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賃期內如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革或不可抗因素,導致豬場未能正常經營,則豬場租金雙方另行協商。合同期滿后如乙方續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經甲乙雙方協商后,乙方租賃甲方豬場年租金為人民幣:元整,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元整(¥:元);另乙方接收甲方豬場低耗物品、飼料及生豬等折價人民幣:元整(¥:元)(詳見附表2),合計人民幣:元整(¥:元)。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星期內乙方第一次一次性支付甲方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賃費用的90%及豬場低耗物品、飼料及生豬等的折價人民幣:元整,合計支付元)。以后按相同租賃標準每年支付租金一次。第一次所留10%的租金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之內付清。合同期滿,若有續租,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四、雙方責任:
1.乙方在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內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承租前甲方是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清償,與乙方無關。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生產安全責任、疫病防控等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租賃甲方豬場后的所有開支(含員工工資、生產生活費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甲方需移交全部豬場給乙方。
五、其它約定:
1、乙方承租后實行自主生產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2、乙方在租賃期內,豬場內的經營權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3、承租期內的豬場周邊外部環境、排污等與群眾的一切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協調、處理,與乙方無關。
4、在乙方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租。
5、在乙方租賃期內,若甲方需進入豬場,應征求乙方同意且不能影響正常生產,并按乙方規定的消毒程序進出。
6、租賃期內一切國家政策和申請項目資金、項目補貼等全部歸乙方(乙方所需有關材料甲方應積極配合支持),甲方不得干涉和另行申請(如甲方有特殊關系能申請到有關扶持資金,也必須征得乙方同意再做商議)。
7、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擁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經營權,并承諾其員工及豬場周邊的村民將不會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否則,造成的一切影響均由甲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均應向守約方支付豬場總租金20%的違約金。
七、糾紛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充分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甲乙雙方均應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以下無正文,下頁為簽字頁)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豬場租賃合同 篇7甲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證:
乙方: 姓名 住址 身份證: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愿將自己所有的養豬場及部分土地出租給乙方管理使用,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自己所有的養豬場及菜地兩塊出租賃給乙方管理使用,租賃期限為十年,每年租金為5000.00元(大寫:伍仟元整),支付方式,以每年1月底支付當年的租金。
二、甲方應負責保障乙方水、電、路的暢通,負責協調處理好養殖場周邊村民的關系,負責保障乙方正常安全生產。
三、乙方負責現有設施管理和維護,負責交納稅費。負責每年1月底支付當年的租金。租賃期屆滿,乙方負責將原有的設施及新添增的設施交給甲方不支付任何費用。
四、該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雙方應自覺遵守并認真履行。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費50000.00元(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
該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上莊科村小組和村委會各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豬場租賃合同 篇8甲方(出租方):永富力山養豬專業合作社
法人:
乙方(承租方):
由于甲方另有發展,無精力、人力經營管理養豬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場地)出租給乙方。為了滿足乙方發展生產的需要,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簽訂本租賃協議:
1. 甲方同意將位于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場出租給乙方,用于生豬飼養及銷售,乙方若需改變用途須經甲方同意;
2. 租賃期限為肆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乙方如果希望續租,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3. 該租賃物為包括生豬飼養棚,平房(辦公及宿舍),年租金總計 元,每年租金乙方提前貳個月支付。合同簽訂第二年開始,租金每年遞增10%;同時,甲方提供適量空地場所作為乙方生產、生活使用。
4. 乙方生產經營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積極配合甲方協調好周邊兄弟單位及群眾的公共關系。
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養殖生產所需的水、電供乙方使用;租賃期內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6. 甲方應配合乙方,努力爭取養殖場母豬、肥豬、小豬等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政府提供的各項政策和經濟補貼給乙方(飼養方)。
7. 租賃期間,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乙雙方出面向相關政府部門協商理賠事宜,屬于豬苗、生豬搬遷、養殖等補償金應補償給乙方;屬于甲方投資項目及建筑物、水、電、設施等賠償應補償給甲方。
8. 租賃期間,乙方在該場地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注意安全,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9. 租賃合同到期或者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乙方有權將投資的可移動的設施自行處理,固定建筑物歸甲方所有。
10.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均不得無故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否則,違約一方須賠償另一方直接經濟損失的200%.
11.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執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原20xx年2月7日簽訂的出租協議作廢,以本合同為準)。
12.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所屬村委會壹份,主管部報存壹份。
甲方:大竹縣黃家鄉永富力山養豬專業合作社
乙方:
甲方法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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