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調研報告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

日期:2023-03-18 12:58:5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稅務管理調研報告,歡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

  在現實生活中,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稅務管理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1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依靠計算機進行數據管理,已被愈來愈多地運用到社會各個領域。計算機處理數據的準確快捷,不僅使人們在工作中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時間,而且為人們生活、社會經濟和管理帶來了難以估量的巨大效益,信息數據已經成為21世紀第四大資源。計算機數據管理在國稅系統同樣發揮著主要作用。以中國稅務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為標志,計算機數據管理已滲透到稅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從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到錄入納稅申報信息進行收入匯總統計,到計會部門稅票核銷、金庫對賬,到稅收會計賬,不難看出各項業務工作已越來越離不開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信息。稅務系統數據管理工作中對數據信息這一寶貴資源的利用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亟待解決。筆者就此類問題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看法。

  一、數據管理的概念及當前稅務系統數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數據管理是指通過對數據的采集、審核、調整、存儲、傳輸、發布等過程進行合理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和監督,以保證數據的質量與時效,提高數據利用效率的一種職能活動。根據稅務部門目前工作的實際情況,數據管理的對象是稅收業務數據及相關數據。數據管理工作與當前稅務系統設置的數據處理中心的工作存在明顯的不同:數據處理中心的工作是解決如何對數據進行加工和整理的問題,強調對具體數據操作行為的規范。它是稅收整體業務流程的一部分,它的工作目的是滿足各類工作需要;而數據管理工作是對數據操作行為實施的管理,強調對數據操作過程的控制與監督,它的工作目的是保證數據的質量的時效。以某稅務分局為例,該局的計算機系統運行以來,各項基礎工作尚十分薄弱,特別是各級稅務干部對數據信息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為計算機系統提供配套的數據管理組織機構和管理措施,導致基礎信息長期不準確、錯誤率較高。各科室的相關統計表長期以來嚴重不準確。通過調查分析,筆者認為造成基礎數據不準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稅務系統沒有為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配備相應的數據管理機構,各科沒有配備相應的數據管理人員。沒有數據管理人員審核錄入質量,各科室又需要計算機部門的技術人員幫助查詢,而計算機部門的技術人員因為有自己的日常工作也不可能經常性地幫助其進行數據查詢。同時計算機管理部門作為一個技術部門,因為不熟悉各科室業務又不能單獨管理數據,像這樣數據由多個部門管又都管不好的狀況在其他業務部門同樣存在;

  (二),在數據采集、錄入兩個重要環節都存在昔影響數據質量的管理漏洞。

  1、在數據采集環節,存在著對納稅人輔導培圳不到位、納稅人填表票差錯率高、稅務人員因業務水平審核數據差錯率高的問題。由于各企業的財務人員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參差不齊,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不能較正確地填寫,因此導致填寫的納稅基礎信息錯誤率較高。另一方面,由于負責初始申報與納稅核定工作部門的同志業務水平有高有低,掌握業務標準不一致,加之責任心的強弱不同,因此在給新納稅人辦理初始申報及納稅核定時,對企業所屬行業、財務會計制度(所得稅行業)、應納稅種、預算科目的核定隨意性很大,造成其中一部分錯誤信息源源不斷地進入稅務部門計算機系統。

  2、在數據錄入環節存在著打字人員技能低、操作責任心不強、數據差錯率高的問題。在稅務系統的日常工作中,數據錄入主要體現在每月征期所受理納稅申報環節,這是一項艱苦而繁重的手工操作,它不僅要求錄入人有熟練的計算機操作技能,而且要求錄入者有較強的責任心。由于稅務系統大多數前臺受理申報人員沒有經過專門的計算機打字技能培訓,不懂計算機打字的指法,只能用一兩個手指錄人數字。在征期錄入量大的時候,這種操作情況不僅錄入速度慢,而且差錯率高。另一方面,確實有部分錄入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因為數據量大嫌麻煩而不錄、少錄入某些數據,使統計匯總結果出現嚴重偏差。

  通過以上對造成稅務系統基礎信息不準的原因分析,以及這幾年應用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實踐表明,稅務部門原有的數據管理方式已不適應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探索新的數據管理模式已經迫在眉睫。

  二、解決稅務系統數據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 在稅務系統明確設立數據管理工作職能部門,在全局范圍內建立統一管理與具體工作各負其責、相結合的數據管理工作機制,以解決目前數據信息由各業務科分散管理、管理環節多,各部門都管卻管不好、缺乏協調配合的問題。筆者認為新成立的數據管理職能部門的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負責協調、統一、維護全局性的數據口徑。

  2、負責建立全局性的數據管理規章制度。

  3、負責培訓各科數據管理員。

  4、負責日常性的審核、調整、修改數據信息。其中要負責編寫涉及各類數據管理自動檢錯、糾錯程序,使數據檢查、修改、調整盡可能地利用計算機的自動化手段完成。

  5、負責對各科的數據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在上述職責中筆者認為負責日常性的審核、調整、修改基本信息,應是數據管理職能部門最主要的任務。

  (二)在設立數據管理職能部門的同時,筆者建議盡快在稅務系統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準的數據管理員隊伍。筆者個人認為,計算機操作水平高、工作責任心強、實際工作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勝任數據管理員崗位。

  (三)在上述數據管理機構和人員確定之后,應在全局范圍內建立數據統一管理與具體工作各負其責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統一管理的含義是數據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全局的部署進行組織協調,而所謂具體工作各負其責的含義是各業務科室都有著各自的業務管理職能,因此各業務科也必須承擔它所直接管理的業務數據的監督、管理責任。由于計算機使每個使用者都可以從系統中輸入、輸出數據,實際上輸入和輸出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監督的過程,因此各業務科的使用者在操作數據的過程中也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所以數據管理不能光靠一個專門的職能部門監督管理,它必須由各業務科在日常工作中對所發生的數據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使全局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數據管理。

  關于如何處理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各負其責的關系,筆者認為日常工作中只涉及到的問題由數據管理職能部門和該部門數據管理員、主管局長研究解決,對涉及全局大多數科的重大問題應召開數據管理的例會,由局領導統一研究后,交由數據管理職能部門查找解決。

  (四)要根據數據采集、錄入環節的特點采取相應的數據管理辦法,以堵塞數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

  1、對數據采集環節加強輔導,強化管理,以解決源頭數據錯誤率高的問題。把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作為一項長期的納稅服務工作來抓,除了對新納稅戶的培訓輔導外,對老納稅戶的財務人員也要進行填稅表(票)的培訓。同時充分利用社會中介組織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以提高納稅人納稅申報水平和填寫各種稅務報表的質量,這項工作要作為加強數據管理工作中一項長期的基礎工作來抓。

  2、對數據錄入環節加強培訓,強化考核,以解決受理申報人員錄入水平低、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建議將開展的打字技能培訓考試堅持開展下去。通過某局進行的培訓考試,發現原來大多數在受理申報窗口對計算機數字鍵盤操作不熟練的同志,經過培訓練習,對數字鍵盤操作比過去規范熟練多了,這樣就會對今后納稅申報錄入質量的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是如果想從根本上提高稅務部門數據錄入質量,筆者建議應對前臺申報錄入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一系列檢查數據質量的辦法,同時要將考核制度列入各局全年的目標管理考核制度中,將每個操作員的錄入質量與該所季度年終目標管理考核分數緊密掛鉤,以改變過去各科對數據錄入質量不重視的狀況。真正創造一個在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中,前后臺緊密配合、數據流動的各個子系統嚴格“過濾”把關,使最后流入主系統的數據是“干凈”、“純凈”的這樣一個良性循環。綜上所述,要解決稅務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基礎數據不準的問題還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從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管理制度人手,建立適合稅務系統實際工作需要的數據管理新模式,以推動稅收工作躍上一個新的臺階。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2

  一、“稅收存續期”的定義及管理現狀

  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往往會影響到后期的稅收問題,從經濟事項發生到涉稅事項產生的這段時期即稱之為“稅收存續期”。一般而言,“稅收存續期”隨經濟事項發生而開始,隨涉稅事項產生而逐步結束。現階段,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不管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對“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雖然,目前從“后續管理”的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存續期”的管理有所強化,但如何從“稅收存續期”的角度統籌各稅的“后續管理”,還缺乏統一的認識與研究,更沒有系統的規劃、明確的目標和具體的措施等。

  (二)風險意識不強。“稅收存續期”具有三個特點:

  1、存在的普遍性。

  “稅收存續期”普遍存在于納稅人和多稅種之中,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

  2、時間的不確定性。

  有的存續時間較為明確,有的存續時間卻無法預知;

  3、相關人員的變動性。

  存續期內,既可能是企業財會人員變動,也可能是稅收管理人員變動。導致稅企雙方均可能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而這些風險往往容易被稅企雙方所忽視。

  (三)政策水平不高。

  稅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稅務人員對涉及“稅收存續期”的稅收政策不熟悉,對稅收政策與財會制度的差異不了解,導致不能對“稅收存續期”相關稅收事宜進行系統規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圍不廣。

  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較多的是從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角度進行強化,而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的“稅收存續期”管理較薄弱,有的甚至還是盲區。

  (五)管理手段滯后。

  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涉稅事項管理方法較為落后、手段比較單一,既沒有推行專業化管理,也沒有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稅收存續期”產生的原因

  (一)因稅收政策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影響后期的稅收繳納,特別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事項發生時暫不征稅的稅收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XX〕年60號文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中,從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到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相隔一段時期即“稅收存續期”,而且存續期的長短因股權轉讓的時間而定。又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中,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虧損),影響到后5年的企業所得稅,其“存續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長可能5年。

  (二)因稅收政策與會計差異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由于稅收政策與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收政策對某些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稅收存續期”。例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稅上確認為計稅收入;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上不確認為清算收入,但要按規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由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會計制度能夠全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以后納稅年度”即屬于“稅收存續期”。

  三、“稅收存續期”稅收管理相關案例

  (一)個人所得稅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原集體企業于XX年改組改制成立。改制時,注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250萬元。XX年10月,股東轉讓65.78%股權計657.8萬股,在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時,企業按賬面實收資本乘以轉讓比例扣除轉讓成本657.8萬元。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的涉稅經濟事項于XX年7月發生,但根據國稅發〔XX〕年60號文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存續”于企業,XX年股權轉讓時所轉讓的65.78%部分164.45萬元(250×65.78%)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因而稅務機關審核時調減了成本扣除額而補征了個人所得稅32.89萬元。尚未轉讓的34.22%的股權所包含的量化資產則仍然“存續”于該企業。

  (二)營業稅案例:XX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開發了abcgf共5棟商住樓,其中a號樓為產權式酒店,共有332間產權房,XX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購房合同約定,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首付50%,剩余款項由租用業主產權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為購房總價的8.5%)代業主支付,至付完為止。合同總價款4977.7萬元,首付2488.85萬元,剩余款項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萬。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房地產開發公司XX年銷售不動產業務已經發生,按營業稅條例規定,首付50%應于XX年申報繳納營業稅,剩余款項在未來6年內于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時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稅收存續期”長達6年。XX年3月稅務稽查部門對該公司XX年和XX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XX年首付及XX年合同款項均申報了營業稅,但XX年3月進行稽查時,因主管會計變動,XX年和XX年合同款項均未申報營業稅,稅務稽查部門不僅追繳了該公司營業稅42萬多元,還給與了一定的處罰。

  (三)企業所得稅案例:某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年6月委托某資產評估機構對其15宗土地進行了評估,賬面價值2500萬元,評估值3500萬元,評估增值1000萬元,企業進行了借記“無形資產”、貸記“資本公積”1000萬元的賬務處理。XX年10月,該公司以15宗土地作價3500萬元和現金500萬元投資于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計4000萬股股權。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會計上允許增加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但稅法規定不得改變計稅基礎,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也不確認收益。如果企業轉讓該資產,原評估增值部分應確認收益的實現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案例中,從資產評估經濟事項發生,到該資產用于股權投資,其存續期為4個月。地稅稽查部門于XX年對該企業XX年至XX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該企業XX年賬面虧損712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288多萬元,不僅減少了XX年以后需要彌補的虧損,而且當年查補企業所得稅72多萬元。

  四、加強“稅收存續期”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相關稅收政策及財會制度的學習。特別是要熟悉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存在的差異。只有這樣,才能對企業發生各項稅收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才能準確地對企業“稅收存續期”影響到本期的稅收進行計算,從而規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導致的稅務風險。

  (二)及時建立“稅收存續期”檔案。“稅收存續期”經濟事項發生后,及時采集相關信息,既要分門別類建立專門臺賬記錄,又要將企業的稅收征管資料記錄于信息庫之中。同時,對存續期內涉稅事項的變動及時進行登記并跟蹤管理,做到“稅收存續期”管理系統化、信息化。

  (三)強化“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的檢查。稽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時,應對企業“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逐一進行檢查。其中,以營業稅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調整、個人所得稅有關計稅成本和費用的扣除為檢查重點,對企業“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進行檢查。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3

  一、“稅收存續期”的定義及管理現狀

  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往往會影響到后期的稅收問題,從經濟事項發生到涉稅事項產生的這段時期即稱之為“稅收存續期”。一般而言,“稅收存續期”隨經濟事項發生而開始,隨涉稅事項產生而逐步結束。現階段,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不管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對“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雖然,目前從“后續管理”的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存續期”的管理有所強化,但如何從“稅收存續期”的角度統籌各稅的“后續管理”,還缺乏統一的認識與研究,更沒有系統的規劃、明確的目標和具體的措施等。

  (二)風險意識不強。“稅收存續期”具有三個特點:1.存在的普遍性。“稅收存續期”普遍存在于納稅人和多稅種之中,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2.時間的不確定性。有的存續時間較為明確,有的存續時間卻無法預知;3.相關人員的變動性。存續期內,既可能是企業財會人員變動,也可能是稅收管理人員變動。導致稅企雙方均可能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而這些風險往往容易被稅企雙方所忽視。

  (三)政策水平不高。稅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稅務人員對涉及“稅收存續期”的稅收政策不熟悉,對稅收政策與財會制度的差異不了解,導致不能對“稅收存續期”相關稅收事宜進行系統規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圍不廣。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較多的是從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角度進行強化,而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的“稅收存續期”管理較薄弱,有的甚至還是盲區。

  (五)管理手段滯后。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涉稅事項管理方法較為落后、手段比較單一,既沒有推行專業化管理,也沒有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稅收存續期”產生的原因

  (一)因稅收政策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影響后期的稅收繳納,特別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事項發生時暫不征稅的稅收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中,從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到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相隔一段時期即“稅收存續期”,而且存續期的長短因股權轉讓的時間而定。又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中,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虧損),影響到后5年的企業所得稅,其“存續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長可能5年。

  (二)因稅收政策與會計差異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由于稅收政策與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收政策對某些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稅收存續期”。例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稅上確認為計稅收入;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上不確認為清算收入,但要按規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由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會計制度能夠全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以后納稅年度”即屬于“稅收存續期”。

  三、“稅收存續期”稅收管理相關案例

  (一)個人所得稅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原集體企業于20xx年改組改制成立。改制時,注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250萬元。20xx年10月,股東轉讓65.78%股權計657.8萬股,在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時,企業按賬面實收資本乘以轉讓比例扣除轉讓成本657.8萬元。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的涉稅經濟事項于20xx年7月發生,但根據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存續”于企業,20xx年股權轉讓時所轉讓的65.78%部分164.45萬元(250×65.78%)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因而稅務機關審核時調減了成本扣除額而補征了個人所得稅32.89萬元。尚未轉讓的34.22%的股權所包含的量化資產則仍然“存續”于該企業。

  (二)營業稅案例:20xx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開發了abcgf共5棟商住樓,其中a號樓為產權式酒店,共有332間產權房,20xx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購房合同約定,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首付50%,剩余款項由租用業主產權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為購房總價的8.5%)代業主支付,至付完為止。合同總價款4977.7萬元,首付2488.85萬元,剩余款項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萬。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房地產開發公司20xx年銷售不動產業務已經發生,按營業稅條例規定,首付50%應于20xx年申報繳納營業稅,剩余款項在未來6年內于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時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稅收存續期”長達6年。20xx年3月稅務稽查部門對該公司20xx年和20xx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20xx年首付及20xx年合同款項均申報了營業稅,但20xx年3月進行稽查時,因主管會計變動,20xx年和20xx年合同款項均未申報營業稅,稅務稽查部門不僅追繳了該公司營業稅42萬多元,還給與了一定的處罰。

  (三)企業所得稅案例:某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6月委托某資產評估機構對其15宗土地進行了評估,賬面價值2500萬元,評估值3500萬元,評估增值1000萬元,企業進行了借記“無形資產”、貸記“資本公積”1000萬元的賬務處理。20xx年10月,該公司以15宗土地作價3500萬元和現金500萬元投資于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計4000萬股股權。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會計上允許增加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但稅法規定不得改變計稅基礎,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也不確認收益。如果企業轉讓該資產,原評估增值部分應確認收益的實現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案例中,從資產評估經濟事項發生,到該資產用于股權投資,其存續期為4個月。地稅稽查部門于20xx年對該企業20xx年至20xx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該企業20xx年賬面虧損712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288多萬元,不僅減少了20xx年以后需要彌補的虧損,而且當年查補企業所得稅72多萬元。

  四、加強“稅收存續期”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相關稅收政策及財會制度的學習。特別是要熟悉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存在的差異。只有這樣,才能對企業發生各項稅收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才能準確地對企業“稅收存續期”影響到本期的稅收進行計算,從而規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導致的稅務風險。

  (二)及時建立“稅收存續期”檔案。“稅收存續期”經濟事項發生后,及時采集相關信息,既要分門別類建立專門臺賬記錄,又要將企業的稅收征管資料記錄于信息庫之中。同時,對存續期內涉稅事項的變動及時進行登記并跟蹤管理,做到“稅收存續期”管理系統化、信息化。

  (三)強化“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的檢查。稽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時,應對企業“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逐一進行檢查。其中,以營業稅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調整、個人所得稅有關計稅成本和費用的扣除為檢查重點,對企業“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進行檢查。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4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跨國關聯企業間的關聯交易行為越來越普遍,給稅務管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本文對跨國關聯交易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實際,談談在基層稅務機關如何完善稅收制度,應對跨國企業關聯交易、開展反避稅工作的必要性。

  一、關聯交易的形式及其對稅收的影響

  關聯交易的載體是關聯企業,只有關聯企業之間才能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并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

  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屬公司與在該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企業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交易的形式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財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二是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商標、牌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工業產權的轉讓和使用;三是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有價證券的買賣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四是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由于關聯關系的存在,關聯交易將對關聯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非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價進行,但是,由于關聯企業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因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定價較為靈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價,在有些情況下,甚至與公允市價相差甚遠。由于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一般構成各稅種直接或間接的計稅依據,因此,轉讓定價的高低將對稅收產生重要影響。跨國集團公司經常通過在關聯企業間人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價格來調節各關聯企業的成本和利潤,以達到其逃避稅收的目的。目前,轄管區內外資企業出現虧損面較大、稅負偏低的問題,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定價是有直接關系的。一些外資企業賬面連續多年虧損卻不斷增資、擴大生產規模,就是因為一部分外資企業利用轉讓定價或者低價向其國外關聯公司銷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價從其國外關聯公司進口原材料和機器設備,或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勞務等方法逃避我國稅收。這不僅嚴重損害我國稅收管轄權的行使,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影響了內資企業的發展,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關聯交易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的落實不夠到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xx]143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企業,比照本規程執行”,但在實際工作中,基層稅務機關僅限于表面情況的掌握,而缺少足夠的力量深層次的開展反避稅審計工作。

  (二)外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購和外銷價格操縱過度。由于我國在對外經濟合作方面起步較晚,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對國際經濟業務和國際經營手法不夠熟悉,在與精通國際經濟業務的外商的合作中處于被動地位。外商利用其技術、設備、銷售渠道等方面的優勢,可以隨意操縱外商投資企業的進銷價格。另外,由于中方人員不了解國際市場行情,在經營管理中不能有效決策,只能聽憑外商處斷。例:轄管內一個xx現代印刷公司,外方以“海德堡”五色印刷機器作價20xx多萬元投入,謊稱是世界一流,技術頂尖,結果經營中由于固定成本多,效益連年虧損,外方一走了之,事后了解到該外方投資者已在機器上賺足了利潤,投資是假,詐騙是真,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三)對轉讓定價的防范存在一定困難。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行為并非單純為了避稅,而常常是出于經營管理的需要。相對于變更稅收居所以及通過基地公司等手段,轉讓定價更具隱蔽性。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進行調整的一般做法是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但這往往缺乏可比性。如特許權使用費具有不可比的性質,很難估計專利和專有技術的價值,因而在征稅問題上容易產生分歧。轉讓定價還牽涉到不同國家間稅制結構、稅收立法的差異以及稅務管理合作存在的實際困難,這些都影響到對轉讓定價的防范。

  (四)稅務機關在對關聯交易的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基礎信息管理薄弱。在對外資關聯企業的認定方面,關聯企業間發生業務交易的信息申報制度剛剛建立,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主要監控內容、項目、指標存在掌握不夠準確的情況,對采集數據的分析利用率較低。

  2、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的動態信息,特別是對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納稅申報表中的有關數據的分析利用缺乏主動性。

  3、屬地管理弱化了對關聯企業的管理。集團企業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區域,涉及眾多稅務機關。各稅務機關只管理轄區內的企業,忽視了對集團企業內部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同時,各稅務機關采集的稅務管理信息不能共享,多頭采集信息,成本高,浪費嚴重,組織協調也困難。

  4、部分稅務干部,特別是剛參加工作的涉外稅務管理人員缺乏關聯交易調整的實踐經驗,遇到跨國關聯交易無從下手,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關聯交易稅務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稅收制度,提高監控水平。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各級稅務機關逐步摸索出了加強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稅務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了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申報、分析、審計調整、跟蹤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提高了對外資跨國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稅務管理水平。目前,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都要求企業如實申報關聯企業關系表,使基層稅務機關及時掌握關聯情況,及時監控。

  (二)把握重點,找準工作切入點,實施重點關注。根據工作實踐,可對下列重點企業的關聯交易實施監控和納稅調整:

  1、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企業業務的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上的);

  3、長期微利企業;

  4、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效益的企業)

  5、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

  6、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

  7、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

  8、享受法定減免稅或低稅率優惠,優惠期限屆滿利潤驟降的企業,以及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實反避稅信息資料庫。獲取可比信息是轉讓定價調整得以完成的關鍵因素,拓寬可比信息來源渠道是提高轉讓定價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因此,要及時獲取海關、工商、銀行、商務、財政、統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發布的各類信息,通過企業產品價格信息采集,因特網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廣泛收集、分析、整理國內外各行業的貨物價格、無形資產價格、勞務費率、貸款利率、行業利潤等相關指標,不斷充實反避稅信息資料庫。

  (四)規范操作,不斷完善反避稅工作機制。

  1、認真分析各企業歷年生產經營狀況、各關聯交易類型,并與同類企業進行對比,確定存在的避稅疑點,提高選案質量。

  2、深入開展轉讓定價調查,認真審核,分析企業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審查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真實、合理,了解企業職能、行業背景、以確定合理的調整方案

  3、結合各種調整方法的適用條件,選用合適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合理確定調整方案。

  4、強化跟蹤管理,鞏固反避稅成果,對確定本年度反避稅對象的企業跟蹤管理,跟蹤監控企業投資經營狀況、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

  5、推動反避稅工作要上下聯動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稅管理機制。

  6、對跨區域或跨國的關聯交易,可通過上級稅務機關的統一部署實行協查聯查制度,強化稅收監控。

  (五)積極開展預約定價談簽工作。為促進轉讓定價工作從事后調整向稅源管理轉變,節約調查成本,降低稅收風險,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18號)的有關規定,借鑒經驗,積極受理預約定價申請,充分準備相關資料,認真開展審核評估工作,慎重進行協議談簽,嚴格監控執行情況,把預約定價工作向更高層次推進。

  (六)加強國際稅務合作,與有關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議。通過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議,既可避免國際稅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強國際稅收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或雙重征稅。截至20xx年底,我國已與90多個國家和地區正式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議,為保證在國際稅收協定背景下轉讓定價調整的順利實施,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應及時與其他有關國家簽署國際稅收協定。另外,還應積極進行廣泛的國際稅務合作,如加強稅收情報交換等。

  (七)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配合和協調,提高基層稅務反避稅人員素質。要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間的配合和協調,達到執行稅收政策的融合和統一,形成管理合力。應多培養選拔懂外語、精通會計、熟悉國際稅收和具備較高財務分析能力的高級稅務管理人員,強化反避稅管理,進一步提高反避稅工作水平。

稅務管理調研報告5

  一、“稅收存續期”的定義及管理現狀

  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往往會影響到后期的稅收問題,從經濟事項發生到涉稅事項產生的這段時期即稱之為“稅收存續期”。一般而言,“稅收存續期”隨經濟事項發生而開始,隨涉稅事項產生而逐步結束。現階段,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不管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對“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管理的重要性還沒有充分的認識。雖然,目前從“后續管理”的角度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存續期”的管理有所強化,但如何從“稅收存續期”的角度統籌各稅的“后續管理”,還缺乏統一的認識與研究,更沒有系統的規劃、明確的目標和具體的措施等。

  (二)風險意識不強。“稅收存續期”具有三個特點:1。存在的普遍性。“稅收存續期”普遍存在于納稅人和多稅種之中,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2。時間的不確定性。有的存續時間較為明確,有的存續時間卻無法預知;3。相關人員的變動性。存續期內,既可能是企業財會人員變動,也可能是稅收管理人員變動。導致稅企雙方均可能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而這些風險往往容易被稅企雙方所忽視。

  (三)政策水平不高。稅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稅務人員對涉及“稅收存續期”的稅收政策不熟悉,對稅收政策與財會制度的差異不了解,導致不能對“稅收存續期”相關稅收事宜進行系統規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圍不廣。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管理,較多的是從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角度進行強化,而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的“稅收存續期”管理較薄弱,有的甚至還是盲區。

  (五)管理手段滯后。目前對“稅收存續期”的涉稅事項管理方法較為落后、手段比較單一,既沒有推行專業化管理,也沒有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稅收存續期”產生的原因

  (一)因稅收政策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按照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影響后期的稅收繳納,特別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事項發生時暫不征稅的稅收政策。例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中,從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到個人將股權轉讓時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相隔一段時期即“稅收存續期”,而且存續期的長短因股權轉讓的時間而定。又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規定中,企業當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虧損),影響到后5年的企業所得稅,其“存續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長可能5年。

  (二)因稅收政策與會計差異原因產生的“稅收存續期”。由于稅收政策與財務會計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收政策對某些經濟事項的確認與財務會計存在差異,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稅收存續期”。例如,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賬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營業稅上確認為計稅收入;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上不確認為清算收入,但要按規定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由此,《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如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會計制度能夠全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以后納稅年度”即屬于“稅收存續期”。

  三、“稅收存續期”稅收管理相關案例

  (一)個人所得稅案例:某有限責任公司由原集體企業于20xx年改組改制成立。改制時,注冊資本(實收資本)1000萬元,其中,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250萬元。20xx年10月,股東轉讓65。78%股權計657。8萬股,在計算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時,企業按賬面實收資本乘以轉讓比例扣除轉讓成本657。8萬元。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職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資產的涉稅經濟事項于20xx年7月發生,但根據國稅發〔20xx〕年60號文規定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存續”于企業,20xx年股權轉讓時所轉讓的65。78%部分164。45萬元(250×65。78%)不能作為成本扣除,因而稅務機關審核時調減了成本扣除額而補征了個人所得稅32。89萬元。尚未轉讓的34。22%的股權所包含的量化資產則仍然“存續”于該企業。

  (二)營業稅案例:20xx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開發了ABCGF共5棟商住樓,其中A號樓為產權式酒店,共有332間產權房,20xx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購房合同約定,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首付50%,剩余款項由租用業主產權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為購房總價的8。5%)代業主支付,至付完為止。合同總價款4977。7萬元,首付2488。85萬元,剩余款項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萬。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房地產開發公司20xx年銷售不動產業務已經發生,按營業稅條例規定,首付50%應于20xx年申報繳納營業稅,剩余款項在未來6年內于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時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稅收存續期”長達6年。20xx年3月稅務稽查部門對該公司20xx年和20xx年度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20xx年首付及20xx年合同款項均申報了營業稅,但20xx年3月進行稽查時,因主管會計變動,20xx年和20xx年合同款項均未申報營業稅,稅務稽查部門不僅追繳了該公司營業稅42萬多元,還給與了一定的處罰。

  (三)企業所得稅案例:某紡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6月委托某資產評估機構對其15宗土地進行了評估,賬面價值2500萬元,評估值3500萬元,評估增值1000萬元,企業進行了借記“無形資產”、貸記“資本公積”1000萬元的賬務處理。20xx年10月,該公司以15宗土地作價3500萬元和現金500萬元投資于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計4000萬股股權。

  “稅收存續期”分析與處理: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會計上允許增加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但稅法規定不得改變計稅基礎,不得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也不確認收益。如果企業轉讓該資產,原評估增值部分應確認收益的實現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案例中,從資產評估經濟事項發生,到該資產用于股權投資,其存續期為4個月。地稅稽查部門于20xx年對該企業20xx年至20xx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時,該企業20xx年賬面虧損712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后,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288多萬元,不僅減少了20xx年以后需要彌補的虧損,而且當年查補企業所得稅72多萬元。

  四、加強“稅收存續期”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相關稅收政策及財會制度的學習。特別是要熟悉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存在的差異。只有這樣,才能對企業發生各項稅收進行正確的分析判斷,才能準確地對企業“稅收存續期”影響到本期的稅收進行計算,從而規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導致的稅務風險。

  (二)及時建立“稅收存續期”檔案。“稅收存續期”經濟事項發生后,及時采集相關信息,既要分門別類建立專門臺賬記錄,又要將企業的稅收征管資料記錄于信息庫之中。同時,對存續期內涉稅事項的變動及時進行登記并跟蹤管理,做到“稅收存續期”管理系統化、信息化。

  (三)強化“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的檢查。稽查人員對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時,應對企業“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逐一進行檢查。其中,以營業稅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調整、個人所得稅有關計稅成本和費用的扣除為檢查重點,對企業“稅收存續期”涉稅事項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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