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例會制度 黨群
一、政工例會的參加人員:黨委書記、黨群各條線負責人。
二、政工例會的主要任務:
1、傳達上級黨委有關文件精神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2、研究需提請黨委討論的黨群工作方面的重要議題。
3、根據黨委確定的工作任務,研究具體實施方案和措施。
4、討論研究黨委及黨群部門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安排。
5、討論處理黨群部門日常工作和自身建設的重要問題。
三、黨群各部門需提請政工例會討論的事項,要事先請示黨委書記或交黨委辦公室匯總后,請黨委書記決定會議議題。
四、政工例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擴大有關部門人員參加,擴大范圍由黨委書記決定。
五、政工例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進行專題研究或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召開的時間及內容由黨委書記決定。
六、政工例會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議題確定后,由黨委辦公室提前通知參加人員。因故不能出席者應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七、政工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有關部門承辦。黨委辦公室負責督查、收集承辦情況,及時向黨委書記匯報。
八、黨委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
九、政工例會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凡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對違紀者應追究責任。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 中共某公司委員會
政工例會制度 黨群 [篇2]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黨群系統工作的整體溝通和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總結經驗得失,提升黨建整體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2. 定義
本制度所指的黨群政工例會,主要指公司黨委(部門黨支部)、工會(部門工會)伍,專門為了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協調黨群系統的工作,及時總結、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會議。
3. 管理職責
3.1. 黨群工作部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3.2. 黨群工作部負責按本制度規定進行會議的準備、組織和協調,包括擬發會議通知、印發《任務書》、做好會議記錄及會后的任務督辦、考核。
4. 管理規范
4.1. 會議時間
4.1.1. 會議每月安排一次,一般在每月5日前召開。遇公眾假日順延。
4.2. 會議組織
4.2.1 會議主持:由黨委副書記主持,副書記不在時由黨群工作部主任主持。
4.2.2. 會議參加人員:黨委副書記,黨群工作部主任,黨群工作部成員,各部門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團支部書記和各勞務承包隊兼職指導員。
4.3. 會議議題
4.3.1. 各部門黨支部工作匯報:分別由部室聯合、工程技術部、營運操作部匯報上月《任務書》完成情況、特色工作及需要改進或協調的事項;當月工作打算。
4.3.2. 工會主席補充匯報。
4.3.3. 兼職指導員匯報勞務隊員工思想動態及工作開展情況。
4.3.4. 黨群工作部成員就分管條線工作進行具體說明。
4.3.5. 黨群工作部主任通報上月工作總體完成情況,分析經驗得失,部署下月工作任務。
4.3.6. 黨委副書記作工作指示。
4.4. 會議落實
4.4.1. 黨群工作部負責對會后各項任務進行督辦,根據執行情況對主管及以上支委成員進行考核,納入年度績效。
4.4.2. 各部門黨支部要做好《任務書》各項任務地執行及信息反饋。每月25日前上報當月工作小結。
4.4.3. 會議參加人員不得隨意調換,如遇特殊情況請假,必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指定主辦人員代為出席。
政工例會制度 黨群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設施處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政工干部的集體智慧,及時互通政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不斷提高政工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設施隊伍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工例會由設施處黨委書記主持(或由黨委書記委托分管領導主持),設施處各分管領導、政工科及機關相關負責人出席。主持人可根據會議的內容,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議題范圍
1、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議。
2、總結、交流各單位本季度政工工作方面的好經驗、好方法,提出下季度政工工作要點。
3、研究建設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新特點、新規律,提出改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4、研究建設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群團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問題,探討黨建工作的新機制、新辦法。
5、研究推進建設系統干部隊伍和執法隊伍建設的措施
和對策。
6、研究加強和規范宣傳報道和信息報送工作的措施和對策。
7、研究落實當年度各項政工工作任務的措施和對策。
8、研究對重要行政業務方面需要向行政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9、研究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政工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第四季度政工例會與年度思研會合并召開。會議時間一般為本季度底或下季度初。屆時視具體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局處政工科根據處黨委的.意見以及機關各科室反映的有關問題,加以匯總梳理,提出本季度政工例會研究的議題,一般為1-3個議題,報處黨委書記審定。
各單位應在季中提出要求研究的議題和內容,并提供相關的材料。
第六條 會議議題和開會時間確定后,由處政工科發出通知。除特殊情況外,會議通知一般應提前兩天通知與會人員,并做好會前有關準備工作。
第七條 與會人員應緊緊圍繞本次會議議題,根據掌握的情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提出意見和建議,內容簡單明了,深入主題。
第八條 處政工科應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對利于促
進全局性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應加以匯總,形成書面材料,提供處領導班子參考。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
第九條 本制度如遇有與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十條 本制度由設施處政工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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