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建設部物業管理師與勞動部物業管理師的區別
區別建設部物業管理師勞動部物業管理師實施資格證書制度法律依據根據國人部發[2005]95號“關于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2000年3月,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第6號令《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規定“國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就業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中錄用。技術工種范圍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確定”。在《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中列出了90個工種,其中就包括“物業管理員”。2001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和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發出《物業管理員和電子商務師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1]75號)決定在全國開展物業管理員職業資格統一鑒定試點工作。2002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勞社鑒發[2002]3號),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務管理技術規程(試行)》。隨后,對“物業管理員”和“物業管理師”的培訓與鑒定工作就在全國逐步推開,并形成了相對獨立的體系。發證單位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勞動保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和核發。級別由人事部、建設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物業管理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物業管理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物業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物業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準入門檻執業準入。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文件,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后實施,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就業準入。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是為了提高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出題單位考試頻率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年考二次,時間分別為5月、11月。證書有效期3年【報考建設部物業管理師與勞動部物業管理師的區別】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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