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

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

日期:2023-03-11 06:40:4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

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

  主辦方(甲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參展方(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為維護展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和《北京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關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展會名稱、地址及期限

  1.展會名稱:

  2.展會地址:

  3.展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展前審查

  1.乙方應當在參展前自行檢查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內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參展知識產權承諾書》(見附件一)。

  2.乙方應當攜帶與參展項目相關的權利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參展,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

  3.甲方或甲方設立的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以下簡稱“投訴機構”)有權在展會開始前對乙方參展項目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展品、展臺、展板、相關宣傳資料 □ 其他:

  4.乙方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展前審查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審查所需物品及資料。

  5.甲方的展前審查工作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發現乙方的參展項目可能引起知識產權糾紛的,有權督促乙方再查或者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條 展中投訴處理

  1.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與展會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相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宣傳咨詢服務。

  2.甲方應當在顯著位置向乙方公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受案范圍和聯系方式,并公布甲方或者投訴機構的服務事項、投訴程序、投訴地點和聯系方式。

  3.乙方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規范使用其參展項目涉及的知識產權。

  4.乙方認為其他參展方的參展項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有權向甲方投訴,也可以自行與該參展方交涉,但不得擾亂展會秩序。

  5.甲方應當按照《展會知識產權投訴處理程序》(見附件二),接受乙方對其他參展方或第三方對乙方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

  6.甲方接受投訴后,有權對投訴涉及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乙方的參展項目采取拍照、復印、錄像等措施,并在各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7.乙方被投訴的,應當積極配合甲方的調查處理,并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交書面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做出不侵權的舉證。

  8.甲方應當妥善保管投訴有關資料,并根據乙方的要求對投訴涉及的有關情況出具相關事實證明,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9.甲方應當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掌握的乙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屬于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乙方參展項目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

  (2)乙方承認其參展項目涉嫌侵權的;

  (3)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陳述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的。

  2.屬于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直接對乙方參展項目采取撤展或者遮蓋等處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擔甲方采取處理措施的費用;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參展資格:

  (1)乙方拒不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的;

  (2)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復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調查處理的。

  3.除前款情況外,甲方直接采取撤展、遮蓋等處理措施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與第三方的交涉擾亂了展會秩序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過投訴機構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乙方拒不停止交涉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參展資格。

  5.甲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起訴;

  2.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有多種文字文本的,應當以中文文本為準;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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