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關系
一、合同法律關系的要素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
二、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
1、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
2、法人
(1)法人應當具備的四個條件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注冊登記所在地)。
3、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也不能成為保證人。
三、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關系成立的“三要素”
研究合同的成立制度對解決合同糾紛而言十分重要,因為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或存在合同法律關系是界別糾紛各方責任的基礎性法律事實。
筆者認為,判斷一項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根本性要素有三項:即主體適格、標的特定、價款明確。因此,成立一項合同法律關系并不需要具備合同法第十二條所要求的全部合同一般條款。
也就是說,除上述三項要素外,合同是否具備質量條款或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均不是合同法律關系成立的必備要素。對于合同欠缺的其他一般條款,當事人可以通過另行達成協議解決,或者在達不成協議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目前,最高法院針對合同法作出了大量的體系性司法解釋,這些司法實踐與理論成果體現了我國司法實務界對相關合同法制度的一個漸進的認知進程。諸如,對合同成立“三要素”內涵的認知即體現了這一特質。
傳統的合同法理論認為“主體適格”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合同主體本身必須是合法存續并且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二是要求該合同主體對有關標的物必須具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否則就不能視為主體適格且合同法律關系將會被確認為無效。但根據2012年7月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締約時是否對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與合同的效力確定之間并無必然的制約關系。也即,無權處分行為也可以構成有效合同。因此,主體是否“適格”在合同的訂立效力方面已經不再是一個障礙性因素。無處分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履行效力方面所產生的客觀不能或主觀不能狀態,此時該無權處分主體將要承擔的是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
關于標的物的特定化問題應當給予新的認知,可以將“數量”因素歸結為標的物特定化的內容。諸如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對合同的成立認定標準中缺乏“價款”或“報酬”要素,但將標的和數量兩項因素并列。筆者認為,從整體認知的角度來講,“標的”和“數量”其實應當是“標的物”的構成要素。
價款的明確化問題也要給予新的認知。筆者認為,應當將價款的計算方式作為價款明確化的一種情形,也即只要價款或報酬是可計算的,則無論合同內容是否有具體的金額都不能成為影響合同成立的障礙性因素。
之所以要強調合同成立制度的重要性,與合同法本身的規定直接相關。該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正確認知合同成立的判別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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