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培訓心得體會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體會范文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體會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體會范文

日期:2023-03-10 22:53:4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下面就讓小編為各位整理了合同法律培訓心得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合同的成立。下面就讓小編為各位整理了合同法律培訓心得,歡迎各位查閱。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一)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為勞動者著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著“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后,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簽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二)

  為了提高全體學生的法律素質,全面推進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創設了文明、有序、安全、穩定的育人環境,為我校的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通過學校組織的法律培訓,我的心得體會如下:

  一、普法學習常抓不懈、努力實現法律素質的新提高

  1、加強學生的法律知識學習

  利用例會,主題班會學習時間,主要學習《交通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與安全教育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大力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采用集中學習、法制講座等學習制度,確保人員、內容、時間、效果“四落實”。組織學生參加法律知識測試等。

  2、加大法制宣傳與整治力度

  組織學習《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法規,加強道德德教育,進一步規范學生的言行。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與青少年保護條例的宣傳;開設法制講座,請派出所指導員來校講課,題目是《加強學生的自我保護》。

  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陳出新,積極探索普法教育新途徑

  1、大力開展傳統形式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利用學校廣播、櫥窗宣傳欄、黑板報等陣地開展普法宣傳。通過觀看錄像、開座談會、討論、培訓、講座、寫心得體會、知識競賽等形式,加強教師法制學習。通過黑板報評比、主題班會、文藝表演等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增強學生的守法、用法意識,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格局。

  2、積極開展法制教育主題活動

  以“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采取出宣傳板報等多種形式,增強師生的法制觀念,特別是加強《食品衛生法》和學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為學校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3、探索普法宣傳教育的新形式

  結合本校特點,制定相應的法制教育計劃和學法內容,使學校的'普法工作深入、有效地開展起來。利用學校多媒體設備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加強指導,做好典型經驗的推廣總結工作,通過大力宣傳典型,提高輻射作用,形成一種學習典型、爭創先進的良好局面。

  三、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抓實抓好,切實促進辦學水平新提高

  1、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大教育行政執法力度,堅持實行執法責任制,制訂了各條線、各部門崗位職責和制度,加大執法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控制亂收費、亂辦班等違法行為,積極推行校務公開及教代會的監督機制。

  2、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廣大師生的合法權益。

  加強校園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項措施。使我校的青少年犯罪率始終為零。

  3.堅持做好行為偏差生的幫教工作,把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和轉化幫教集合起來。采取結對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有針對性的做好轉化工作,切實控制在校學生案發率,力爭青少年學生刑事案發率為零。

  我將繼續根據上級普法工作的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更加認真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及時學習和總結好的經驗,不斷完善學校的規章制度,堅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抓緊、抓細、抓實、抓好每一項工作,不斷開創普法工作新局面努力爭創依法治校先進校。

  合同法律培訓心得(三)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的先后順序,有給付的可能,并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為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后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并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后,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應該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于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后,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煳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為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后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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