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03-09 02:51:2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工作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一些附條件的合同。那么,這些附加條件在法律上面是否有效力?法律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工作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一些附條件的合同。那么,這些附加條件在法律上面是否有效力?法律上對于這種附條件合同又有些什么規定?所附條件又有哪些要求?今天,小編就帶您一起來了解一下。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

  法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釋義:本條是對附條件合同效力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

  一、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所附條件有以下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二、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1.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說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后,即條件成就后,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

  三、需要注意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附條件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對于附條件合同中的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附條件合同范本

  甲方(贈與人):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條 贈與標的

  1.1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該公司的合法股東。

  1.2甲方自愿將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權贈與乙方。

  1.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第2條 贈與條件

  為取得上述贈與,乙方應為公司提供如下服務:

  2.1乙方為公司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 %的公司股權贈與乙方,所贈與的股權累計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的 %。

  2.2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當是連續的,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中斷。

  第3條 贈與程序

  3.1乙方連續服務每滿1年,自屆滿之日起 日內,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請公司股東會通過,并負責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股權變動情況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3.2如此項贈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第4條 贈與的撤銷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4.1.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4.1.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一年累計造成 萬元以上損失的;

  4.1.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一款約定的服務或擅自中斷服務。

  4.2因4.1.1或4.1.2條約定的`情形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于本合同受贈的全部股權,并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因上款第4.1.3條約定的情形撤銷贈與的,乙方無須返還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權。

  4.3贈與撤銷后,本合同終止履行。

  4.4除本條第4.1條規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2條約定的服務,甲方不得撤銷贈與。

  第5條 承諾和保證

  5.1甲方保證對依據本合同贈與給乙方的股權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贈與股權未設置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

  5.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股東義務;

  5.3乙方承諾,除非經甲方事先同意,否則不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6條 股權贈與的法律后果

  6.1股權贈與完成后,乙方即成為公司股東,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分擔公司的風險及虧損。

  6.2公司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第7條 費用的負擔

  本贈與合同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稅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8條 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9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9.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0條 其他

  10.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什么是附條件合同以及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相關文章:

附條件買賣合同02-22

附條件買賣合同07-15

附條件的勞動合同08-13

附條件買賣合同3篇02-28

附條件合同轉讓(4份合同范本)12-27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附條件期限03-17

附條件買賣協議書04-22

附條件物品買賣協議書04-22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