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職責是什么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的年度計劃、工作目標;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驗收。
(二)擬定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規定及標準并監督實施。
(三)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訂社區工作、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四)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實施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五)負責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上報,管理、分配有關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對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災民轉移安置、災后生產自救。
(六)負責管理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境外人員在我縣境內設立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指導、監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正常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制訂優撫對象撫恤優待實施意見和監督各項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審核報批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負責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
(十)主管地名工作;負責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發布標準地名;規范全縣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指導鄉鎮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毗鄰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協調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編制工作。
(十二)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承辦社會福利企業認定上報工作并組織實施;審批并管理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組織福彩發行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慈善福利基金,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三)負責審核(審批)上報公墓;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發展和殯葬改革設施更新工作。
(十四)負責老齡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調查研究,提出發展老年事業的意見,指導開展老年活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做好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計財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