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呢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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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6 12:26:4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那么公司員工試用期有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那么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呢?下面一起跟小編了解下吧。

公司員工試用期有哪些規定

  公司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鉤。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于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知識

  第一個關鍵詞:有長短

  (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不可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個關鍵詞:有限制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個關鍵詞: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試用期的小知識

  一、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和縮短試用期期限,但是延長試用期不能超過法定上限,且必須在原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支付勞動者轉正待遇,并不能依據試用期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還要承擔法定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若用人單位注冊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一般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適用用人單位注冊地標準,且注冊地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標準,從其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要補足差額。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滿足其一即可。

  3.試用期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除了工資有所區別外其他待遇應與轉正后勞動者相同,因為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就已經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便享有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單方解除: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但如果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約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招收錄用所支出的費用,如獵頭費用。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具有39條規定情形或者40條前兩款規定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解除。特別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和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若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必須滿足:a.合法、清晰和明示的錄用條件;b.有效的試用期評估考核;c.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做出決定。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第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二,通知工會;第三依據不同的解約情形,確定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四,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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