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然而很多的人都不清楚勞動關系的認定知識。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認定的三大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認定的標準(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系認定的方法一是盡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盡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當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利用以上四種勞動關系的認定方法來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爭取屬于自己的權益。
勞動關系認定條件《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得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該條規定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登記的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合法單位,未經登記的不屬于勞動法管轄的范圍。
但是,下列兩種情形一般也作為勞動糾紛處理: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雇傭勞務人員受到事故傷害和職業病而引發糾紛,按照勞動爭議處理。
2、如果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的單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實質條件,則確認構成勞動關系,按照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依據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未經工商登記的企業與其所雇用人員因用工關系發生糾紛,出資人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該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分包人掛靠承包人,并以承包人名義承接工程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擔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承包人違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轉包或分包的,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可由轉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擔。”
因此,勞動者在擇業時,需查驗用人單位的合法登記資料,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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