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自我評價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教師教學工作,激發教師教學的質量意識,規范教學要求,強化教學管理,全面提高我院教學質量,增強學生就業競爭能力,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從事全日制本專科教學工作的專任教師。
第三條 教師教學工作評價由院教師教學工作評價領導小組負責,各系(部)評價小組組織實施,教務處作為工作機構,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和指標體系。
院教師教學工作評價領導小組由分管院長擔任組長,教務處、高教研究中心、宣傳部、人事處負責人參加,負責審批評價結果和解決評價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院教師教學工作評價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各系(部)評價小組由5-7人組成,系主任或分管教學工作的副主任擔任組長。評價小組的名單須報院教師教學工作評價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二、評價辦法與程序
第四條 教師教學工作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四部分內容:系(部)評價小組評價、學生評價、同行評價、教學視導組評價。對高校教齡三年以上的教師,系(部)評價小組、學生、同行評價的權重分別為40%、40%、20%;對高校教齡三年及以下的教師,系(部)評價小組、學生、同行、教學視導組評價的權重為30%、30%、20%、20%。教師教學工作評價內涵主要是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和教學研究與改革等五個方面。
第五條 教師教學工作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其中學生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兩學期的平均分納入綜合評價。系(部)評價小組、同行評價、教學視導組的評價每學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教師教學工作的評價結果根據得分分為四級:90分及其以上為優秀,89分-76分為良好,75分-61分為合格,60分為不合格(最終評價結果四舍五入取整)。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結果按降一級處理。
1、出現教學事故一次(含一次)以上者;
2、具有五年高校教齡的教師,每一年開設課程(含選修課)不足兩門或未開設必修課者(跨學期課程按學期計算課程門數)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者直接定為不合格:
1、出現Ⅱ、Ⅲ教學事故兩次者,或出現Ⅰ級教學事故一次者;
2、參與測評的學生中有半數以上學生對其教學效果的總評價為不滿意及其以下者。
第九條 學生評價
1、學生評價必須在課程考試前進行。
2、參與評價的學生不得少于該教師授課學生總數的2/3。
3、學生評價由各系(部)安排人員組織學生認真填寫測評表,并及時回收與統計,去掉三個最高分和三個最低分后,計算出平均分。
4、系(部)在進行測評前,首先要對學生進行宣傳和動員,認真學習教學工作評價指標體系內涵,認真對待評價工作,嚴格掌握評價標準,客觀地反映教師教學情況和質量,使評價工作真正起到對今后教學工作的促進作用。
第十條 同行評價
同行評價應側重于教學內容的規范性和先進性、教學方法和方式的適用性和科學性以及作業批改、論文指導、試卷批改的準確性和認真程度等,在聽取教師個人自我評價以及聽課、查看作業、學生論文、試卷等基礎上,填寫同行評價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計算出平均分。
第十一條 系(部)評價
各系(部)評價小組根據平時聽課、召開學生座談會、檢查學生作業、學生試卷、教師教案以及了解教師教學方法的改革情況等,對教師的教學工作進行全面評價,并進行測評,計算出平均分。
第十二條 教學視導組評價
教學視導組主要對高校教齡三年以下的教師評價,主要從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基本功等方面進行教學規范程度的'評價,評價結果記入總分。對高校教齡三年以上的教師評價結果,記入系(部)教學工作總體評價結果之中。
第十三條 系(部)評價小組要根據評價的指標體系,對教師教學工作的各項評價分數進行綜合折算,確定相應的等級,并通知教師本人,聽取教師意見,受理教師本人的申訴與重新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教師教學工作綜合評價表》以及《教師教學工作綜合評價結果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留系(部)存檔,一份報教務處教學研究科。
所有考核結果均由教務處教學研究科記入教師本人業務檔案,輸入淮陰師范學院教師教學工作評價數據庫,以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聘任、職稱晉升以及獎懲的依據。實行教學工作評價結果公示制度,各系(部)在年度考核前,以適當的方式公示評價結果。
三、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十四條 教師教學工作評價為“優秀”等第者,年度考核方可評為“優秀”。
第十五條 教師教學工作評價為“不合格”等第者,年度考核直接定為“不稱職”。
第十六條 凡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教師,其上一年度教學工作評價結果須在“良好”等第以上,破格晉升高一級職稱者,其任現職期內教學評價結果必須有1/2以上為“優秀”等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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