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解除證明書怎么寫的 勞動關系的解除證明書怎么寫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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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0 16:46:0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勞動關系的解除證明書怎么寫  勞動關系解除是很多勞動者遇到的難題,所以很多的勞動者都會想要知道如何解除勞動關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解除合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的解除證明書怎么寫

  勞動關系解除是很多勞動者遇到的難題,所以很多的勞動者都會想要知道如何解除勞動關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系解除合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的解除證明書怎么寫

  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沒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怎么辦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也可以放心,因為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系,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但是如果你沒有解除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就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我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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