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關系管理10問的問題 勞動關系管理要點

關于勞動關系管理10問的問題 勞動關系管理要點

日期:2023-02-18 23:22:0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關于勞動關系管理10問  1、問: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制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

關于勞動關系管理10問

  1、問:用人單位訂立哪些規章制度必須要與職工協商?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問:勞動者到新單位后,什么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問: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4、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問:用人單位能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嗎?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此外,單位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問: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從何時起算?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7、問:三方就業協議的訂立是否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入職報到通常被認為是開始提供勞動的起點,也因而被認為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即用工之日。由于三方協議簽訂的時候一般是尚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在校大學生并不是具備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所以三方協議簽訂并不意味著用工開始。

  8、問: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可簽無固定期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后,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這個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第三次就可簽無固定期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發生,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問: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具備哪些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

  答:《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具備: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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