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標準 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標準 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日期:2023-02-18 21:06:5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而關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費就成為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加班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而關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費就成為大家最為關注的問題。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加班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

  1.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加班費計算方法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時間怎么認定

  1、加班時間的認定條件。加班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工作任務后,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時間,包括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時間、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加班時間的認定需要把握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已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工作任務;二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三是在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2、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時間。標準工時制是指正常情況下一般勞動者從事工作或提供勞動的法定時間。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6號)及原勞動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相關規定,從1995年5月1日起,我國標準工時制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標準工時制是工時制度的基礎,是特殊工時制度下工作時間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標準工時制下平時每日加班時間=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雙休日、法定節假日每日加班時間=每日工作時間。需要討論的是,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否應當計入工作時間?所謂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勞動者在每個工作日的勞動或工作過程中必要的工間休息間和用餐時間。目前我國對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以及間歇時間長短尚無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規章制度如作息時間加以規定,如工作時間安排為: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休息1小時,實務操作中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作息時間,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中午休息1小時不應計入工作時間。本案中,張某夜班22:00-6:00睡班時間是否可以折算工作時間?《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06]1號)指出:“用人單位的門衛、保安等崗位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如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實行標準工時制,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算為加班加點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其加班工資。但從公平合理的原則出發,門衛、保安的睡班時間雖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職責,卻無需時刻處于工作狀態,如睡班時間全部計算為工作時間,則不盡公平合理,故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睡班時間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時間(最低不低于50%),如無合同約定,則睡班時間仍應全部計算為工作時間。”該指導性文件反映了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關于門衛、保安睡班時間如何定性的困惑,張某夜班22:00-6:00睡班時間,可以休息,但與正常休息仍存在本質區別:一是夜班工作基于公司安排,二是夜班時間須履行工作職責,不能脫崗,不能自由支配。雙方若無特別約定,睡班時間仍應全部計入工作時間,勿庸置疑;雙方若有睡班時間折算一定工作時間的約定,是否有效也不無爭議,因為該指導性文件所持意見畢竟不是法律規定,效力有限,不能直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依據。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的加班時間。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生產或工作的特點,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的一種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只適用于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職工,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指出:“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下平時、雙休日平均加班時間=日平均工作時間-8小時,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日工作時間。

  4、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時間。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只適用于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職工,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原則上不存在加班問題,但不定時工作制并非對工作時間毫無限制,而是基本上按照標準工作時間執行,在特別需要的情況下,其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可以不受限制,且超過部分不計算加班時間。

  5、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6、計件工資下的加班時間。計件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完成的合格產品數量或工作量,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第二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的,應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其優點在于直接將工作業績與工資掛鉤,充分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常見的問題:一是用人單位主張實行計件工資,但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計件工資不能被采信,最終只能按標準工時制認定勞動者的加班時間,核定加班費;二是用人單位實行單一的計件報酬標準,即無論是法定工作時間以內還是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均實行同一計件單價,不作任何區分,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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